第二批貪污罪成加監18個月/歐文龍須入獄28年半
圖:歐文龍再因貪污罪共服刑28年半(資料圖片)
【本報訊】澳門終審法院昨日裁定,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涉及的第二批案件共二十四項受賄和洗黑錢罪,罪名成立,再加監一年半。連同之前被判的貪污案,合共被判監二十八年半。
歐文龍涉嚴重貪瀆案延續篇,合議庭主席岑浩輝狠批歐文龍在批地或換地申請中,濫用自由裁量權,顛倒行政審批程序,以「預先批示」左右土地工務運輸局的決定,令有關部門審批程序形同虛設。法官更用「瘋狂地公然斂財,視法如無物」來形容歐文龍貪得無厭的行為,嚴重破壞了特區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裁定歐文龍二十四項罪名成立。由於本案審理的事實發生在去年一月首案判決前,適用於數罪併罰原則,歐文龍在兩案合共觸犯八十一項罪行,單一刑罰為二十八年六個月徒刑,科處二十四萬澳門元罰金,充公其四千○八百多萬元的不法財產。
低頭不語 判若兩人
在不足一小時宣判中,現正服刑的歐文龍坐在被告席低頭不語,在聽到要多服一年半監禁後顯得相當平靜,與首案判決相比,判若兩人。至法官退席離庭時,他有禮地向法官鞠躬,依舊低頭由獄警押離法庭。
終審法院院長、合議庭主席岑浩輝宣讀判決書時,直斥歐文龍身為特區政府工務領域的主要官員,不顧其應履行的職責和應負的義務,無視法律規定和行政指引,利用其職權和影響,把行政審批程序變成為自己謀取巨額私利的工具,以作出有利於行賄者利益的行為作回報,使有關行政程序形同虛設,完全失去技術審查的功能,嚴重妨礙行政機構在工務領域行使其公權力,令土地工務運輸局在行使職能時不能作出應有的專業技術分析,偏袒行賄方的利益,造成不公平的情況。同時,歐蓄意利用商業和金融工具,掩飾其受賄所得利益,破壞經濟體系和財產流通的純潔性。
公然斂財 肆無忌憚
歐文龍的行為極大地破壞了特區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損害了法治制度,充分顯示其貪得無厭,瘋狂地公然斂財,肆無忌憚,視法律如無物,其故意程度亦極高,整體犯罪情節相當惡劣。犯罪次數之多,經歷時間之長,前所未見。
歐文龍在本案中被控二十八項控罪。合議庭經商議後裁定他二十四項控罪成立。涉及與林偉有關的十二項批地、換地、變更土地用途和規劃的項目中,除慕拉士大馬路B、D地段的土地批給申請及望廈社屋的建造工程這項未能證實外,其餘十一項俱被裁定觸犯了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當中包括三項原被控以濫用職權罪);至於涉及與陳連因和吳卓權有關的十一項公共工程或私人項目,除青洲社屋建造工程B及C樓未能證實外,其餘十項同被定罪,分別七項受賄作不法行罪、三項受賄作合規範行為及三項清洗黑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