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醫療紀錄非常重要


  【本報訊】保險業界強調披露事實對保險索償的重要性,此言非虛。徐福燊表示,病歷資料對核保重要與否,是由保險公司而非客戶決定,保險公司有專業精算師進行核保,投保人不應單靠保險代理的建議決定透露什麼資料。無論是過去病、已知但未進行的醫療診治都要如實披露。

  徐福燊昨日提及多個有關醫療及旅遊的保險索償個案。他說,披露醫療紀錄非常重要,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核保決定。醫療紀錄,不單指過往的醫療紀錄,還包括披露所有即將或計劃進行的醫療診治、預約診症或療程。他講到有家長被拒絕索償的案例:投訴人為五個月大兒子購買壽險,兩個月後,兒子因嬰兒猝死症候群病逝,投訴人遂申請身故賠償,但被拒絕。投訴會發現,逝世嬰兒早被診斷患地中海貧血病,需於九個月大時抽血。但投訴人投保時,被問到有關驗血問題時,扮懵然不知。最後,投訴會站在保險公司一方,涉及金額二十萬元。

  「投保前已存在疾病」豁免條款,是旅遊保單中常見項目,即保險公司不會核保投保人未旅遊前已患的疾病。旅遊期間若有介乎病變與突然發生的疾病,投保人只要如實披露自己的情況,在疑點利益歸投訴人下,保險公司應賠償醫療開支。徐福燊說,有投訴人去美國旅遊期間突然入院,被診斷患青光眼,需做白內障手術。投保人出發前,曾提及自己左眼視力模糊,但檢查結果證實其眼睛正常。及後,投保人有當地駐院醫生證明是急性青光眼。所以,即使保險公司聲稱投訴人在出發前已左眼發紅和視力模糊,投訴會認為保險公司需賠償醫療開支,涉及金額約六萬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