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犯延年底享投票權
圖:高院昨判令政府可延至十月底安排囚犯投票
【本報訊】高等法院去年裁定兩名在囚人士與立法會議員的司法覆核勝訴,在囚人士應該享有投票權。高院於上月再開庭,商討應如何處理法庭判令,政府表示,修改法例需時,要求暫緩執行判令。昨日法官頒下判詞,批准暫緩判令至今年十月三十一日,但有關囚犯有權登記做選民的判令,則不獲暫緩。
法官在判詞指明,若期間有任何立法會補選,可能會有人提出司法覆核,政府需要承擔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作為申請人之一的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昨日到庭拿取判決。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回應有關裁決時說,現正聯同律政司仔細研究有關判詞及考慮未來的路向。發言人表示,當局繼續就放寬在囚人士投票權限制的政策方案,以及為在囚人士和遭羈押人士行使投票權所制定的實務安排,進行公眾諮詢。當局將會盡快向立法會提出修訂《立法會條例》及其他選舉法例相關的喪失資格條文,以期為在囚人士在各個公開選舉中的投票權提供一套統一和完整的法理基礎。
高院法官張舉能在判詞中表示,他認同所有人都享有投票權,但並非絕對,需要有合理限制。張官說,如即時生效,可能會影響投票程序,甚至影響投票結果,所以批准政府可延遲至十月三十一日才安排在囚人士投票。不過張官指出,如果有囚犯覺得不公平,政府必須承受被控告的風險。法官還頒令政府需支付三名申請人的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