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案件轉區院


  蔣麗莉司核敗訴

  圖:蔣麗莉去年曾到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本報訊】被廉署以串謀詐騙罪落案起訴的太平洋興業前主席蔣麗莉,早前因不滿律政司將其案件轉交區院審理,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法官考慮了一星期後,昨日頒下判詞,駁回蔣麗莉與另外一宗提出同樣要求的司法覆核申請,申請人亦需支付律政司訟費。

  蔣麗莉昨日在兩名胞姊的陪同下到高等法院領取判詞,敗訴的她在庭時並沒有就此案作任何回應。蔣麗莉其後發表聲明稱對裁決感失望;並說,將與律師深入研究判詞內容,在適當時候決定是否作出上訴。聲明批評有關決定無顧及普通法和基本法賦予陪審團制度的價值,令蔣麗莉損失由市民對自己作判斷的機會,以及失去基本法賦予的保障。

  高院法官韋毅志昨日頒下十五頁判詞指出,律政司的決定,符合法律給予的權力。韋官說,律政司可運用自己的判斷力,決定案件是否交往區域法院審訊,律政司並沒有需要就其決定,向申請人作出詳細解釋。事實上律政司在回應答辯人的查詢時已清楚解釋他們考慮過答辯人的理據,並沒有任何合理理由要交由高院及陪審團進行審訊。韋官表示,律政司向答辯人作出的解釋已經足夠,故此駁回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

  申請人分別為蔣麗莉(四十六歲)及另一宗涉騙信用狀案件的兩名被告奚凱旋及余文照。蔣麗莉的案件則為被控在二○○二年二月至八月期間環康集團有限公司招股時,涉嫌隱瞞自己在環康的股份權益,在招股書上作出虛假陳述及串謀詐騙。三人的代表律師早前指根據《基本法》第86條,申請人是享有在高院及陪審團面前受審的選擇權利,律政司的行為是剝奪了三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