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殺人帶出三大問題\□林桑田
落馬洲密斗貨車在對面線撞正的士的嚴重車禍,造成六死一傷慘劇。死者是的士上五名紮鐵工人乘客和的士司機,傷者是涉嫌醉酒駕駛的貨車司機。此事由於「死的人多」,且是「歲晚收爐」紮鐵工人的最後一日返工,領工資後翌日就要準備「過年」,因而引起全港市民譁然。從官員(包括特首等高官)、議員、工會領袖,到廣大市民,一致強烈譴責醉駕殺人的不負責任及違法刑事罪行。此一嚴重事件,帶出了值得各方探討的三大問題。
阻嚇力度不足
第一、阻嚇醉駕力度不足。香港原有的法例,阻嚇醉酒駕駛可說相當「象徵性」。例如,酒後駕駛和危險駕駛最高刑期三年,罰款二萬五千元,停牌三個月或六個月;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最高刑期十年,罰款五萬元,停牌兩年。由今年二月九日起實施的新例,只是將酒後駕駛的停牌時間改為至少兩年。
另一方面,多年來法庭判處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案例,通常只是判囚六個月至八個月,最長也只是十八個月。罰款一般只是數千元,停牌包括吊銷所有車輛的駕駛執照也只是幾個月至兩年,最長有一宗兩人死亡的危駕案件,囚禁一年半,罰款四千元,停牌五年九個月。總之,法官表現出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醉酒司機相當的仁慈。法例已寬鬆,法官更寬鬆,法例與法官「鬥」寬鬆。
上述情形,對醉駕殺人或危駕殺人的眾多死者,顯然並不公道。對這些冤枉喪生者的家屬,更加不公平。以這次落馬洲嚴重車禍枉死的五名紮鐵工人為例,他們都是家庭經濟支柱,原本返最後一日工,領了工資,可以與家人包括父母、妻子、兒女歡歡喜喜過年,忽然飛來橫禍,的士被十六噸貨車壓扁,更被拖行五十米,六人當場慘死。他們的家人,過節變成辦喪事,要在一片愁雲慘霧中苦度春節,且這種慘苦的心情和日子必然會延續很長一段時間,例如幾年甚或幾十年!
以大眾的觀點看,醉駕殺人或危駕殺人,實際上都是殺人。客觀而言,釀成慘劇的醉駕司機或危駕司機都是殺人兇手。或許,醉駕殺人與蓄意殺人性質上有所不同,但若究其結果,特別是從「生命死亡」的角度看,實在並無二致。死即是死。醉駕殺人或危駕殺人,即使不能等同謀殺,相信也可以等同誤殺。從法律層面說,一方面是必須修訂法例,加重刑罰;另一方面是法庭有必要予以重判,以收阻嚇之效。醉酒駕駛者,都是危險分子,初犯應停牌五至十年,再犯即永久停牌。再以醉駕或危駕引致他人死亡而論,刑期不是最高十年,而應是最低十年。以落馬洲車禍為例,即使按現行法例最高刑期十年,六條人命,可以分開判刑,合共最高可判刑六十年,即使法庭「寬宏大量」,每條人命判刑五年,也得判囚三十年。唯有如此這般的重刑對付,方對醉酒駕駛或危險駕駛有較大的阻嚇作用。
公路殺機處處
第二,二級公路殺機處處。落馬洲車禍的青山公路元朗路段,屬二級公路,中間並無防撞欄之設,無論上行下行,前面若有障礙阻擋,司機必然越過對面線以便繞開障礙物,這對神志清醒的司機,已有一定程度的危險性。如果司機醉酒,神志不清,眼前朦朦朧朧,猶如鬼影幢幢,或者將直路看成彎彎曲曲,不斷扭軚以致行車左搖右擺,不出事者,幾稀矣。
撇開司機的遭遇不談,只從道路交通如何改善藉以減少車禍而論,有關當局即使堅持認為沒有架設防撞欄的必要,以便節省大量公帑,但亦不妨考慮在二級公路每隔一、二百米,在公路中間線樹立一支短約一米的鋼柱,用意是提醒司機切勿越過中線撞向迎面而來的車輛。假如是醉酒司機,在搖搖擺擺中很可能先撞上鋼柱而翻車,這叫咎由自取,但卻可以減少或避免像這次落馬洲車禍那樣的大車禍、大慘劇。政府交通和路政部門不妨考慮一下筆者的建議。設立短鋼柱,成本不會增加很多,但可以救回很多人命,絕對物有所值。
增加勞工保障
第三,勞工保障必須增加。按本港現行法例,職工上下班時,倘乘搭公司車輛,一旦失事造成傷亡,法例予以保障,可以獲得賠償。假如員工自行搭車上下班,倘半途發生意外,則得不到工傷賠償。這樣的法例,已是「十年如一日」,即十年來全無改變。「十年磨一劍」,磨了十年,毫無寸進,還是舊劍。世上如美國、日本及歐洲多國,早已將員工上下班時不論乘搭任何交通工具,一旦發生意外,全部列入勞工保障。香港與之相比,大大落後。
以常理而言,上下班時,乘搭公司車輛或乘搭其他車輛,究竟有何差別?此點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上下班就是上下班,搭車就是搭車,本質上沒有任何差別。以落馬洲車禍為例,難道說那五名紮鐵工人樂意以死來換取賠償?這種想法,十分荒謬,也說明現行法例同樣荒謬。換言之,員工上下班時間,理應一視同仁,全部列入勞工保障的範圍。
進一步說,理論上工傷賠償僱主要負責,但僱主均有購買保險,換言之,一旦發生車禍傷人死人,真正負責理賠的是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除笨有精」,一般不會虧本,否則也有大條道理增加保費。假如增加少少保費而能保障員工上下班時間的權益,相信絕大部分僱主也不會過於計較。事實上,許多僱主均視員工是一家人,小小的付出而使員工得到保障,不會有大問題或大困難。此事的關鍵是在政府,政府不應抱殘守缺,現行的相關法例,不應該「五十年不變」。
「以民為本」「為民謀利」,在發生落馬洲六條人命嚴重車禍的大悲劇後,相關的勞工法例應盡快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