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揸電單車不戴頭盔 可囚三月

  圖:「倡少」在康利苑內邊食煙邊不戴頭盔駕駛電單車。
  圖:「倡少」在康利苑內邊食煙邊不戴頭盔駕駛電單車。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F章《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任何人除非戴上認可防護頭盔,並繫緊頭上,否則不得駕駛電單車或作為電單車乘客。任何人違反此規例,即屬犯罪,違者可處罰款5000港元及監禁三個月。

  警方數字顯示,由去年至今年1月的13個月內,涉及沒有佩戴電單車防護頭盔(包括司機及乘客)的執法數字共126宗。根據運輸署紀錄,至2021年3月3日為止,共有687宗獲豁免於駕駛電單車時佩戴防護頭盔的申請個案,全部皆基於宗教原因。其中686名申請人士為錫克教(Sikhism)信徒,其餘一名申請者則為拉斯塔法里教(Rastafarian)信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