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雙審」機制 防職務犯罪輕刑化
圖:針對職務犯罪案件輕刑化現象,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實行上下兩級檢察院同步審查的工作機制\資料圖片
【本報訊】針對職務犯罪案件輕刑化現象,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印發《規定》(試行),要求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實行上下兩級檢察院同步審查的工作機制。
據新華社北京十九日消息:《關於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簡稱《規定》)共十三條,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試行,確定了上下兩級檢察院同步審查時應當重點審查的八方面內容,如認定事實、採信證據是否正確,是否存在錯誤改變檢察機關指控犯罪事實的情形;案件定性是否準確,是否存在錯誤改變檢察機關指控罪名,或者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重罪判輕罪、輕罪判重罪的情形;是否存在司法工作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影響公正判決的違法犯罪行為等。
《規定》特別指出,對於重大、疑難、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以及檢察院、法院之間,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有重大分歧意見的案件,上一級檢察院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上下兩級檢察院公訴部門和偵查部門共同研究,充分聽取各方意見。
《規定》還指出,上下兩級檢察院對法院作出的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已經同步審查的,上一級法院針對同一案件作出的第二審裁判,收到第二審裁判書的同級檢察院依法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及時審查,一般不再報其上一級檢察院同步審查。
據悉,二○○五年至二○○九年六月,全國被判決有罪的職務犯罪被告人中,判處免刑和緩刑的共佔百分之六十九點七,而同期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的抗訴數卻僅佔職務犯罪案件已被判決總數的百分之二點六八。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負責人在就《規定》有關問題接受採訪時表示,將同步審查的範圍確定為第一審判決主要有三點考慮:
一審裁判和二審裁判在法律效力、監督程序、審查時限等方面都有區別,尤其是在監督程序和時限上,對二審生效裁判的監督是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在時限上也無未生效裁判的緊迫性,無需同步審查;
上下兩級檢察院經過對第一審判決同步審查後,一般能夠達到排除案外因素干擾的目的,也無再對已生效二審裁判進行同步審查的必要;
對於職務犯罪案件的定罪和量刑,法院是以判決的形式確定,而一審裁定一般只用於解決程序性的問題,我們把同步審查的對象直接明確為第一審判決,不會出現遺漏。
這位負責人還表示,當上下兩級檢察院意見出現分歧時,按照《規定》,下級檢察院對上一級檢察院業務部門的意見應當予以充分重視,在上一級檢察院公訴部門認為應當抗訴,下級檢察院不同意上一級檢察院公訴部門意見的,需經檢察長決定或者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此外,檢察人員在同步審查過程中存在執法過錯時,應當按照《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