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欠薪最高囚三年
【本報訊】欠薪刑事化條例昨日起正式生效,僱主若不理會法庭裁決而拖延支付欠薪,可被罰款最高達三十萬元及監禁三年。勞工處相信修例具阻嚇作用,減少僱主拖欠薪金情況;但工會擔心追討時間過長,僱員最終未必能夠追回欠薪。
勞資審裁處去年處理逾五千八百宗欠薪個案。在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敗訴的僱主,若不在十四日內支付欠款,過往並無刑事責任;不過由昨日起,僱主若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按照要求,在到期須繳付日後十四天內支付裁斷款項,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勞工處高級勞工事務主任黃惠雯表示,修訂條例針對違規僱主引入刑事罪行,可大大提高對僱主的阻嚇作用,打擊拖欠勞審處與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裁決款項的情況,加強保障僱員,讓僱員盡快取回應得款項。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王國興表示,欠薪刑事法對勞工界是好消息,他促請勞工處嚴格執法,並加快處理程序,在半年內懲處故意欠薪的僱主。
職工盟秘書長、立法會議員李卓人表示,每年接收逾百宗拖欠裁決款項的求助個案,他認為條例具有作用,不過新規定並無服務承諾,擔心員工追討時間過長,可能需時三至六個月。他還擔心公司結業可能成為合理的辯解理由,成為修訂條例的漏洞,僱員最終因而未能取回欠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