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申報制度須檢討\□美恩

  天水圍一富貴公屋戶,因過去五年一直隱瞞來自私人物業及商業車輛營運而得的收入,以此免交富戶租金,結果一家三口日前遭法庭重判,戶主被判即時入獄八星期,兩名子女亦各被罰八十小時社會服務令。今次是法庭對虛報收入公屋住戶歷來最重的刑罰。

  戶主之所以被重判,可謂咎由自取,他非但隱瞞收入不願交富戶租金,更加隱瞞自己擁有私人物業,「生人霸死地」,不肯交出公屋單位讓有需要的人入住,行為自私罪行嚴重,裁判官重判有理,可收到殺一儆百作用。惟事件亦凸顯現時公屋申報制度的缺點所在,由於公屋住戶住滿首10年或以上才需要申報家庭入息,時間過久令公屋分配變得缺乏效率,亦助長富戶隱瞞入息或資產的膽量。

  一般人的膽量不會一下子變大,最初的時候通常都是「賊佬試沙煲」般患得患失,時間久了,膽子便變得大起來。而一般人的貪念也是會越來越大的,慳得愈多、呃得愈多,隱瞞的誘因亦會愈大。以這個個案為例,戶主住在單位十五年,卻呃了政府整整五年,亦即是說,戶主有極大可能在未需要申報前已經是公屋富戶或不符合公屋住戶要求而需要搬出,只不過現時的申報制度給他們一個「免死金牌」,變相助長他們的貪念,亦變相將戶主送入監房。制度的缺失,令戶主貪得無厭,泥足深陷,不能自拔,最終自吃苦果。

  查現時輪候公屋人數達13萬人以上,有不少申請者「等了三年又三年」都未能獲得分配公屋,房委會有必要檢討現時制度,將首次的申報年限縮短,避免「生人霸死地」的情況再次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