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藥駕醉駕均須制止\□郭清風

  近日,社會上非常關注「毒駕」問題,事緣政府發表諮詢文件,建議修例嚴懲「吸食毒品後駕駛」,並將擴大警隊在執法時的權力,包括要被懷疑吸毒的司機到警署進行檢驗。政府的這一建議,可以說獲得廣大市民的普遍支持。這是不難理解的,因為「毒駕」對市民造成巨大的風險,包括殺人在內。

  無論是「毒駕」、「醉駕」、「藥駕」,相關的司機在毒品、酒精或藥物的作用下,神志大受影響,甚至迷迷糊糊、不清不楚,失去對道路的確認,也無法正常控制軚盤,以至左右搖擺或橫衝直撞,其危險性不問可知,其後果則是翻車、撞車、傷人、死人。

  檢控判刑不能手軟

  說得刻薄一些,這種司機即使自己出事,也與人無尤。輕一些說,至少造成交通混亂,要勞動他人(主要是警員)在現場「執手尾」,以及尚有許多善後工作要做。重一些說,倘若意外引起傷人、死人,那更加是大件事矣。其中還包括受害人即傷者本人及死者家屬的傷痛和麻煩。

  例如,若車禍導致一名青年或花季少女毀容及終身殘廢(斷手、斷腳之類),這可是一輩子都無法彌補的事。相關司機,罪孽大矣。試想,毀了別人一生,要別人蒙受一輩子的苦難,這種罪孽,又豈能用筆墨形容?

  資料顯示,去年全年的「毒駕」案件為十一宗,但今年上半年已有三十七宗,從比例上說急升了七倍!政府提出要嚴懲「毒駕」,確實有充分的理由。按政府的諮詢文件,針對六種經常被濫用的毒品,包括大麻、冰毒、可卡因、海洛英、K仔(氯胺酮)及搖頭丸。

  政府建議,只要司機被發現曾經吸毒,不論是否涉及交通意外,都會被檢控,罰則與「酒後駕駛」看齊,即最高刑罰可判監三年。如果危險駕駛個案涉及濫藥,刑期更會大幅增加五成。假如從懲罰及「殺雞儆猴」即阻嚇的角度說,最高刑期只是三年或四年半,那顯然是不夠的。俗語說,「馬路如虎口」,汽車被形容為「市虎」,一名司機駕車殺人,不論「醉駕」、「毒駕」,他(她)在飲酒或吸毒時,不可能不知道這樣做的後果。所以,一旦其車禍造成死傷,應該以「故意殺人罪」或「蓄意傷人罪」檢控及判刑,這樣才會有阻嚇作用。法例如果對「醉駕」、「毒駕」的處置方法過於「仁慈」,那就是對市民不公平和不人道。

  生病服藥理應休息

  在「藥駕」方面,則有一些小爭議。有運輸業人士表示,政府諮詢文件存有「灰色地帶」,「唔舒服食傷風藥嘅司機,到時影響咗駕駛能力而被冤枉吸毒」。此說看似有些道理,實際卻是似是而非。

  事實上,許多可能影響神志的藥物,包裝上均印有警告字句,例如「此藥物可使人有睡意,如受藥物影響,勿駕駛車輛或操控機械」。至於傷風感冒或止咳藥水,一般成年人都知道其中含有麻黃素等類似於毒品的成分,服用後會影響精神狀態,不利於駕駛工作,身為職業司機者,在患病服藥的情況下,應暫停駕駛,休息一、兩日,或臨時改做非駕駛的其他工作。

  司機休息有可能略為減少收入,但勉強開工,神志不清,萬一出事,可大可小,一旦發生嚴重車禍,導致人命傷亡,除了害人,可能累己,鋃鐺入獄,後悔莫及,對死傷者及其家屬,更是終身愧疚,那又何苦呢?因此,職業司機即使只因傷風、咳嗽這樣小毛病服藥,也是以避免駕駛為上上之策。說到「被冤枉吸毒」云云,可能在目測下會有誤會,甚或引起爭拗,但一經藥檢,定必真相大白。運輸業團體或職業司機組織能站出來說話,不是壞事;但若能更多地關心司機健康及道路安全,避免發生車禍,那就更加好了。

  對於「毒駕」、「藥駕」、「醉駕」,各方普遍和一致的意見,就是「零容忍」。電視上有司機說:「咁樣嘅司機,都唔應該上路啦!」又有司機認為:「唔怕法例嚴厲,只要自己唔犯,怕乜喎?」由司機之言可見,確實是「天下之敵,莫大於己」。

  作為司機,開車之前不吸毒、不飲酒、不食藥,只要堅持奉行這個「三不政策」,就算法例再嚴,也冇有怕。筆者認為,對付「毒駕」、「醉駕」等,不妨將法例修訂得再嚴厲一些,例如將最高刑期定在十年或以上,相信阻嚇作用會大很多。

  盡快三讀造福市民

  在檢測司機是否「毒駕」方面,本港和外國都有一些簡易的方法,例如行直線、單腳站立、手指觸鼻等。外國另有一招是測量瞳孔大小及對光的反應,這一招需要一點醫學知識及技術,但前線警員經短期訓練相信可以完全掌握。簡言之,「辦法總比困難多」。截查「毒駕」,雖然沒有查「醉駕」那樣可有酒精呼吸器那麼方便,但也確實有幾種簡易方法,而且,最後還有驗尿、驗血等藥檢手段可以採用。倘若有關司機確實吸毒或濫藥,那也是逃不了的。

  現行法例,舉證較為困難,但通過修訂《道路交通條例》,賦予警方權力,包括可以進一步要求司機驗尿、驗血,是否「毒駕」,必有明確答案。一旦證實「毒駕」,法官就可以根據新例予以重判,以儆效尤。

  「毒駕」、「醉駕」、「藥駕」均是社會的大敵,也都為社會所不容。現時社會上對此已有了基本的共識:一是「零容忍」,一是嚴加懲處。有了這兩項共識,也就是市民支持政府提出的修例建議,相信立法會議員也會依循這一民意表態。

  如今的形勢,無疑是偏向於嚴打,決不手軟。只有嚴厲懲處,或者是法例修訂得更加嚴厲,唯有如此,才能有效防止或制止「毒駕」等危險駕駛行為。期望在下個立法年度內,有關的修訂條例草案,就可以三讀通過。造福市民,此其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