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民競審「鑽戒案」

  □京城王女士的訂婚鑽戒在停車場不慎丟失,撿拾者張某自稱以為是假鑽戒隨手丟棄,無法歸還。日前,北京二中院終審判決,張某拾得遺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觀故意,應向王女士賠償4.6萬餘元損失。該案件經媒體報道後,引發軒然大波,網民們大多站在張某一方對判決結果提出質疑,稱法官審判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是「葫蘆官」判決的一宗「葫蘆案」。有人並戲稱在中國走路「風險很大」──老人不能扶,東西不能撿,包括垃圾。\【本報記者鄭曼玲廣州二十八日電】

  案情指出,去年7月9日上午11時許,王女士在北京豐台區一停車場內不慎將鑽戒丟失。隨後,王女士向警方求助。民警調查事發地點的錄像資料,發現是張某拾得鑽戒。在警方協助下,王女士找到了張某,對方承認撿到鑽戒,但拒絕返還。張某自稱,當時認為戒指是假的,就隨手扔掉了。隨後,王女士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其鑽戒價值賠償損失4.6萬餘元。北京二中院審理後認為,張某拾得遺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觀故意造成損失,應向王女士作出賠償。

  該庭審法官解釋說,拾得遺失物,撿拾者有妥善保管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張某拾到的戒指是王女士購買的、價值4.6萬餘元的鑽戒,張某在拾到戒指後,未將戒指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也未妥善保管。他自稱將戒指扔掉,以致戒指滅失無法返還,該行為違反了妥善保管遺失物的法定義務,且具有主觀故意,應對由此給原告人王女士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

  「丟戒」大審判疑問多多

  判決經媒體報道後,引發民眾激烈討論。門戶網站新浪網的相關話題論壇上,在短短四個小時,跟帖已近萬個,幾乎掀起一場針對「丟戒案」的轟轟烈烈的「民間大審判」。其中,極少數人認可判決結果,推測法官可能不相信張某「扔掉」一說,但又缺乏實據證明戒指仍在其手,故以「未妥善保管遺失物」定罪。

  而絕大部分跟帖卻是對此案判決的「口誅筆伐」,認為本案至少有幾個存疑之處。其一,在無實物證明的情況下,如何確認王女士在停車場丟失的戒指確實價值4.6萬餘元;其二,單憑事發地點一攝像頭,如何確認張某撿拾的就是王女士丟失的戒指;其三,主觀故意的前提條件,是被告應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判斷戒指是貴重的遺失物,而不是遺棄物,而普通人判斷自己撿到的是假鑽石而扔掉,也屬正常的常識判斷;其四,被告是否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如果法律上規定了拾到者有向失主收取保管費用的權利,那麼才有義務為失主保管遺失的財物,否則權利義務不對等,憑什麼承擔保管義務。

  「老人不能扶 東西不能撿」

  也有網民戲稱,該判決旨在「教導大家學會合法的『詐騙手段』」,可先在秀水街買一A貨,假扮無意丟失,再向路過者天價索賠。而全中國清潔工都應將垃圾交給法院妥善保管,搞不好哪天就會被誣告索賠。「我在路上撿到一點白粉,請各位給些意見,如果扔了,可能會有人告我未妥善保管遺失物,如果留着則會被告成藏毒。後悔啊!以後記着,地上有啥都不要管,被扎破腳也要忍着,萬一你想看看啥東西把你腳扎破了,那就壞了,因為要妥善保管遺失物,人家扔個破玻璃,你撿了又扔下,這已經違法了!!!」

  另有一些網民則質疑判決背後藏有「貓膩」,稱利益當前,「葫蘆官」就可能斷出「葫蘆案」,並指「此法官若非弱智,只能是個只認錢不認法的法盲。」

  由於此前曾有轟動一時的「彭宇案」,當事人因救助跌傷老太而被判入獄,網民甚至慨嘆,面對「最弱智的謊言+最愚蠢的法官」,在中國走路必須堅守「老人不能扶,東西不能撿」的原則,否則「就算雷鋒還健在,也會死得很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