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旗國斥互認證書侵權
圖:歐盟要求區內12家船級社按新規定,互認船舶設備證書,結果鬧出大風波。圖是馬士基一艘貨櫃船機房,船長在巡視、檢測主機質量
□歐盟關於互相承認船舶設備證書的指令已通過一年,在業內引發的安全隱患的紛爭尚未停止,船旗國又以條例「侵犯主權」為名,在歐盟總部布魯塞爾鬧得沸沸揚揚。歐盟委員會副主席、運輸專員卡拉斯日前去函世界多個主要船旗國,試圖平息這種反對情緒。\本報實習記者 何晶
卡拉斯說,反對主要出自對規定實施的「誤解」,以及認為會影響到船隻安全的「不正確」定論。
去年,歐盟要求區域內12家被認證的船級社遵照新法律,在5年內互相承認證書。由於如今大多數船隻都在歐洲以外建造,這個條例就有些許「治外法權」的意味,加上認證機構專業素質相差懸殊,以及業內擔心規定會降低船隻安全係數等原因,使得船旗國紛紛向歐盟委員會表示反對。
檢測標準第10款掀波瀾
8個月前,包括美國,中國,日本,巴拿馬和利比亞等,佔世界總船舶噸位57%的船旗國寫信給歐盟,稱該規定「侵犯主權」,並稱:「接受歐盟認證機構所頒布的證書,包括不被船隻管理方承認的那些,是對船旗國主權的輕視。」他們還在信中警告,如果布魯塞爾堅持其對法律的解釋,他們將「限制」那些被認證的船級社。
卡拉斯回應說:「分級規定是技術標準,不是法律。」他補充:「它們不能決定或規範所在船隻上安裝的任何材料,設備,零件所需要的認證檢測要求。」
互相承認船舶設備的潛在問題還在於,認證機構專業素質相差懸殊。美國海岸警衛隊,東京和巴黎諒解備忘錄都有數據證明,不同船級社存在不同待遇,而不是像歐盟委員會所稱其區域內被認證檢驗機構被一視同仁。
引起船旗國憂慮的是「歐洲議會2009年關於船舶檢測和檢驗機構標準指示」第10款,船旗國認為,該法律「會降低歐盟船級社證書的含金量,因此會在某種程度上影響船隻安全」。
但卡拉斯表示:「『第10款』不會迫使認證機構為了達成協調而放寬安全標準,因為該條例設立的目的是使互相承認機制以高標準去實現。」他解釋,「對歐盟認證船級社的嚴格要求以及歐盟相當審慎的管理,使這些擔憂變得多餘。」他補充說,這些機構有責任報告互相認證體制引發的安全問題。
反對者還認為,歐盟制定的法律限制了選擇自由,「它限制船東和造船廠選擇他們認為適合的設備安裝在自己的船上。」
該論點是「錯誤的」,卡拉斯在信中解釋:「我們不會強求買家購買自己不滿意的設備。恰恰相反,互相承認機制正可以保證選擇自由,如果沒有其存在,船東或船廠安裝的設備可能僅僅因為沒有被某一家船級社認證而無法通過檢驗,雖然它們具備另一家可靠的機構出具的證書。」
行業可節省10億歐元
卡拉斯表示現有的多重認證系統「不幸容易被濫用」,並且「給行業壓上一副不必要的重擔,提高了貿易壁壘」。他呼籲非歐盟政府「考慮互相認證體制給安全和全球行業帶來的巨大潛在利益」,希望他們和歐盟一起為提高全世界船級社標準而努力。
歐盟預測,互相承認證書可以為整個行業節省多達10億歐元。而船級社就將損失慘重,因為他們利潤的一部分來自於收入頗豐的重新認證業務。有消息稱,正是船級社鼓動船旗國提出抗議,雖然還未有公司承認。
國際船級社協會常任秘書長霍德森說:「我們在這場辯論中扮演旁觀者的角色。」他表示,出於可能違反歐盟競爭法的顧慮,協會不會組織抗議行動。
英國勞氏船級社對外事務辦公室表示,主權問題應該由國家之間來解決,他們沒有與任何機構就此問題討論。法國船級社和美國船級社沒有作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