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禁煙定義 控煙辦上訴得直
【本報訊】律政司就吸煙條例中對「室內」的定義,昨日在終審法院獲上訴得直,終審法院認同律政司提出「室內」的定義是指,四邊被圍封總面積達百分之五十,便可界定為「室內」,推翻高等法院去年指稱非四面圍封的酒吧及店舖不算「室內」範圍的裁決。
案情顯示,一名小販管理主任○八年在深井一間茶餐廳吸煙,由於茶餐廳有膠簾包圍,故此被控煙辦公室職員認為他在室內吸煙而提出票控;被告後來提出上訴,高等法院當時指稱,「室內」的定義是四邊都有暫時或永久圍封,而除了門窗,每邊的圍封程度要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被告吸煙時有其中兩面膠簾垂下,故此當時高院判被告上訴得直,控煙辦不服裁決繼而再向終審法院上訴。
代表控煙辦的律政司在終審法院指出,室內應指四邊被圍封的總面積至少達百分之五十,而非高院提出的每邊面積達百分之五十的定義。終院判律政司上訴得直,並認同政府對「室內」的定義,即有天花板或簷篷遮蔽的空間,只要四周總共有超過一半面積,無論以什麼物料包圍,就應該當作室內地方。終審法院稍後將以書面形式公布裁決,但不會對被告重新定罪。衛生署對裁決表示歡迎,控煙辦會跟進審訊延期的違例吸煙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