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港籍死者獲賠196萬
【本報記者唐剛強深圳三十一日電】造成44人死亡,包括5名港籍死者的深圳龍崗區「舞王大火案」第三批17名涉非職務犯罪的嫌犯31日在深圳龍崗區法院一審宣判,3名港籍死者家屬獲賠196萬元。主犯夫妻「舞王」股東王靜、張偉因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經營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5年6個月,同時沒收個人財產合計700萬元。其餘15名被告,分別以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經營罪,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被判處1年7個月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
龍崗法院還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一併判決:判令6名犯有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被告,連帶賠償14名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共計約341萬元。17名被告均當庭表示認罪,但表示是否上訴則需考慮。
在本次法庭判決民事賠償部分,事件中3名港籍死者盧嘉亮、廖本源、梁振賢的家屬,獲法院支持判賠誤工、喪葬、死亡賠償等賠償金共計196萬元。
其中,遇難港人廖本源因父親已超60歲,獲額外補償20年共計約39萬元的撫養費。同時,龍崗法院對三名港籍死者家屬提出的精神損失補償均不予支持。
三名港籍死者家屬的80%賠償金額,由舞王股東王靜、張偉各平攤,剩餘部分由節目表演者王帥文、監督安裝消防設施的楊平、舞王節目總監申文斌以及違規消防施工的利環境共同承擔。
主審法官披露,「舞王」實際股東張偉否認參與股份,遭其妻子「舞王」董事長王靜出庭作證指控揭穿。由此,二名主犯因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經營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5年6個月,並分別被處以沒收個人財產450萬元和250萬元。
今天的庭審吸引大批境內外媒體採訪,而龍崗法院首次准許港媒進庭採訪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