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賣藝 應否規管?
在西方,街頭賣藝是一種舉目可見的現象,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都規範着街頭賣藝者的行為。然而在香港,街頭賣藝仍被視為行乞,甚至是阻街的行為。在香港法例下行乞是犯法的,行乞者會被罰款五百元及監禁一至十二個月,即使表演者沒有行乞意圖,也可能因在街邊擺放器材而被控阻街。
西方社會將街頭賣藝稱為「Busking」,它不一定指行乞,也不一定會遭檢控。賣藝者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街頭表演的牌照,有關部門向賣藝者作出規限,如時間、地點及行為等方面上作出指引。例如賣藝者只可以在一星期的某一天非繁忙時段內,在指定地點進行一項經有關部門同意的表演項目。賣藝者必須遵從部門提出的規定,否則會被吊銷牌照。
香港政府近年積極推動「創意文化」,不知道這種帶地方特色的街頭賣藝,又是否列入「創意文化」一環呢?當局又會否學習西方社會規管街頭賣藝行為?我們的街頭賣藝者,何時才可光明正大站在大街上表演,而不受影響?
本報記者 黃洋港(圖) 蔡淑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