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惠台「農林22條措施」出台
涉城鄉冷鏈物流基礎設施建設 台胞可通過流轉獲林地經營權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朱燁 北京報道)國務院台辦、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等11個部門於17日聯合出台《關於支持台灣同胞台資企業在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若干措施》。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17日表示,「農林22條措施」是大陸率先與台灣同胞分享發展機遇、為台胞台企提供同等待遇的重要舉措,與「31條措施」「26條措施」一脈相承,進一步為台胞台企參與大陸農業林業高質量發展及鄉村振興提供同等待遇。此外,林木種苗繁育屬於特許經營範圍,台胞台企在該領域享有與大陸居民和企業同等的經營活動權利。
朱鳳蓮表示,為幫助台胞台企參與大陸農業林業高質量發展及鄉村振興,針對台胞台企在農業林業領域發展涉及的農地林地使用、融資便利和資金支持、投資經營、研發創新、開拓內銷市場等方面提出了「農林22條措施」。這些措施既着眼「十四五」時期大陸農業林業發展新要求,又回應台胞台企的主要訴求。
鼓勵台企參與農林產品國標起草
朱鳳蓮表示,隨着大陸加快實施農業林業高質量發展及鄉村振興戰略,台胞台企在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擁有更光明的前景和更多的機遇。「農林22條措施」立足新發展階段,鼓勵台胞台企抓住機遇、升級發展。貼近基層台胞需求,聚焦台胞台企關心的普遍性問題,支持台胞台企參與城鄉冷鏈物流基礎設施、畜牧水產養殖等多個領域的建設和生產經營,鼓勵台企參與農林產品國家標準起草,支持台胞參與鄉村建設,基本涵蓋了台胞台企在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各個方面;並就涉農涉林資金補助申請、深化台企與農墾企業合作、加強台灣農民創業園建設等方面提出具體措施,為台胞台企提供有力支持。
台胞可從事林木種苗特許經營權
「農林22條措施」第14條提出台胞台企可依法同等從事林木良種培育、林草種苗生產經營。對此,國家林草局港澳台辦公室副主任胡元輝回應稱,林木種苗繁育,包括草種的繁育,屬於特許經營範圍。在該領域,台胞台企享有與大陸居民和企業同等的經營活動權利。只要達到《種子法》和《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要求,台胞台企完全可以從事林木種苗的培育和經營。
關於農村土地經營權問題,農業農村部對台灣農業事務辦公室副主任蔣建平回應指出,台胞台企作為經營主體,其經營權和其他主體一樣,一直是受到保護的。關於林地經營權,胡元輝則表示,台胞台企可以依法從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農戶、林業企業等林業經營者手裏通過流轉獲得集體林地經營權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使用權,經營發展林業,也可以依法依規實行林權抵押貸款或流轉處置。但台胞台企需注意,取得林地經營權時,需要通過地方人民政府對流轉集體林地經營權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經營林地應當遵守森林資源管理制度。
國台辦新聞發言人朱鳳蓮補充指出,台胞台企能夠依法獲得集體林地經營權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台胞台企可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關規定開展林地經營權登記,也可依規再次流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