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集團禁募集次級債

  中國保監會昨日在網站發布《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簡稱新《辦法》),包括明確要求保險集團不得募集次級債;降低募集次級債的規模上限;限定次級債計入附屬資本額度等。

  新《辦法》與○四年實施的《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有五方面的修訂。增加「開業超過三年」的募集條件,對募集規模的上限由不超過上年末淨資產的100%降低到50%,並明確「兩年內未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的具體標準。限定次級債計入附屬資本的額度,規定計入附屬資本的次級債金額不超過淨資產的50%。明確保險集團不得募集次級債。明確規定次級債可以登記託管,取消定向募集的限制,限定次級債募集資金的運用範圍,細化次級債提前贖回的管理要求等。要求保險公司每年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次級債專題報告,強化對登記、託管的報告要求,強化對保險公司的監管措施和違反規定的處罰力度等。

  保險公司次級債是指保險公司經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保單責任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保險公司股權資本的保險公司債務。保監會表示,新《辦法》限定次級債計入附屬資本的額度,強化核心資本的作用,有利於提高公司資本質量和改進行業資本結構,增強行業抵禦風險的能力;完善次級債的發債條件,強化償債能力要求,降低了保險公司不能償付次級債的風險,有利於防範保險公司風險通過次級債向銀行業傳遞,防範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對發債必要性、償債能力等規定,將促進保險公司建立科學的資本規劃,注重提高盈利能力,有利於促進保險公司理性經營,促進行業轉變發展方式。保監會下一步還將發布新《辦法》實施的相關配套制度,發揮次級債的資本補充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