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殉職裁死於意外
圖:四十七歲消防隊目楊俊傑在長沙灣麗昌工廠大廈四級火殉職,死因庭裁定他死於意外\資料圖片
【本報訊】去年三月八日長沙灣麗昌工廠大廈四級火,四十七歲消防隊目楊俊傑殉職,死因庭昨日裁定楊俊傑死於意外。陪審團一致裁定,楊俊傑在火場極度惡劣的環境,引發心臟病死亡。陪審團對消防處提出三項建議:控制中心控制員不應處理一般性資料查詢;消防員不可以豁免體能測試,即使隊長亦不能例外;以及所有佩戴煙帽裝備的消防員,都要嚴格執行火場入口的控制程序。
五人組成的陪審團一致裁定楊俊傑是死於意外,並接納法醫意見,認為他是在火場救火期間,火場的極端惡劣環境引致心臟病發死亡。死因裁判官陳碧橋對於楊俊傑因為救火救人而過世感到難過,並對他的家人致以哀悼。楊俊傑的太太和兩名兄長在聽取裁決後,乘坐私家車離開法庭。
處理一般查詢延誤升級
事件揭露消防處控制中心控制員,因要處理市民的資料查詢,延誤火警升級的訊息,遲了十八分鐘才將火警由一級升為三級;另外,聆訊中有證人指消防員的警報裝備經常失靈。死因庭陪審團向消防處提出多項建議,首先是日後控制中心人員不應處理一般的資料查詢。其次,楊俊傑因為早年的體能測試成績好,○六至一○年獲豁免測試;陪審團建議,消防員的體能測試不可以豁免。另外,事發當日,楊俊傑並沒有按規定交出警報器鎖匙,確保身上的自動警報系統啓動;陪審團建議,消防員穿上煙帽裝備,必須嚴格執行程序。
陳碧橋引導陪審團並總結多名證人的證供,包括火警由一級升為三級,共延誤十八分鐘;有消防員指稱警報系統經常失靈;以及法醫認為,楊俊傑心臟冠心血管有閉塞,在劇烈運動包括救火時,有機會出現心律不正。而楊俊傑的死因,並非吸入過量一氧化碳或燒傷,而是死於粥樣硬化性心臟病。陳碧橋提出,陪審團可以將楊俊傑的死因,列為自然死亡、意外死亡或存疑;亦可以因應證人的證供,作出防止事件再發生的建議;或對工作系統中的不足之處作出建議。五名陪審員最後一致裁定楊俊傑死於意外。
死於心臟病屬意外死亡
去年三月八日,麗昌工廠大廈起火,消防現場指揮在九時三十二分向控制中心發信息,火警升為三級。但當時一個市民正向控制中心支援查問消防局傳真號碼,令職員錯過了信息。另一名職員後來嫌信息太多令電腦運行緩慢,刪除多項未完成的指令時,錯誤將火警升級的指令一併刪除,導致包括楊俊傑在內的增援隊伍,遲了近二十分鐘才到火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