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修法引爆死刑大討論
圖:李昌奎故意殺人、強姦案8月22日在雲南昭通中院再審 新華社
轟動一時的雲南李昌奎案日前再審,李昌奎改判死刑。此案目前正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覆核結果。與此同時,中國《刑事訴訟法》頒布32年來的第二次大修,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內容涉及規範死刑覆核、保障辯護權等諸多內容。圍繞死刑存廢,內地學界與民眾展開大討論。
【本報記者馬浩亮北京二十六日電】
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的李昌奎案在一審判處死刑,二審改判死緩後,雲南高院於8月22日再審又判處死刑。這次案件引發了空前的大討論,其規模和力度甚至超過了之前的藥家鑫案。加之最近刑事訴訟法啟動修改,眾多觀點激烈交鋒。
少殺慎殺VS以命抵命
2009年,李昌奎強姦、殺害女青年後,又殘殺另一無辜幼童,其後投案。該案爭論的最大焦點是要不要判死。一部分人指出,李昌奎有自首等情節,應當考慮從輕。不判處其死刑,也體現了少殺慎殺的原則,符合慎用死刑理念。但更多人認為其罪行惡劣,必須判死,以此來維護法律正義。
著名刑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高銘暄指出,中國嚴格控制、慎重適用死刑,但對故意殺人、搶劫、強姦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依法嚴厲懲處,符合死刑適用標準的,堅決判處死刑。同時法院在決定刑罰時,首先還是要考慮犯罪本身的社會危害性,自首只是量刑時考慮的情節之一。如果罪行特別嚴重,即使自首也可不予從輕。李昌奎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屬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刑法規定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雲南高院再審改判李昌奎死刑,較好地把握了法律、政策和民意,體現刑法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保障人權VS修補正義
另一方面,刑事訴訟法迎來了它的第二次大修。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開始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其中有諸多新條文,包括不得強迫自證其罪、近親屬可拒絕作證、確保辯護權落實等等。這些有助於被告人權利保障,被認為是刑訴法修改的一大亮點。
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琳指出,新一輪的刑訴法修訂將被告人權利保障列在重要位置,值得認可。但也要看到,在重視被告人權利保障的同時,絕不應忽視對被害人的救濟。在李昌奎案等惡性案件中,不僅在二審庭審不通知被害人家屬參與,二審判決法院也不予送達被害人家屬,被害人家屬飽嘗失親之痛,也得不到賠償的執行,無法實現司法正義又缺乏有效救濟管道。程序正義並不應偏愛任一方。減輕被害人的痛苦,彌補其損失,矯正被破壞的正義,是正義的應有之意,也是刑事司法的價值追求。
輿論監督VS干擾司法
在李案改判過程中,媒體及公眾進行了大量的關注和討論。一部分法律學者認為這是對司法獨立的干涉,稱這是「公眾狂歡」、「輿論審判」。
高銘暄指出,法律規定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干涉,但並不意味着可以不尊重民意,不考慮輿情,判決結果也要接受人民的監督和社會的評論。李昌奎案二審改判死緩不當,嚴重背離了公眾對公正的評價,再審改判死刑也是事實清楚依法作出的,是嚴格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的,維護了司法公信力,並非「輿論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