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若無權界定居港 法官「感覺好奇怪」


  圖:陳詞重點

  【本報訊】關係全港約三十萬外傭是否擁有居港權的司法覆核案件,雙方律師就入境條例中限制外傭並非「通常居港」是否違憲,進行了兩日半激烈的爭辯,昨完成聆訊。政府一方重申,立法機關一直有界定「通常居港」的權力,入境條例對外傭的限制並無違憲。對於外傭一方昨日稱,立法機關無權界定外傭不符合「通常居港」規定,法官對此理據表示質疑,指如果立法機關無權施加限制,「感覺好奇怪」。案件預料可於下月底前判決。

  首宗外傭爭取居港權的司法覆核案件,經過兩天半的聆訊,政府與外傭的代表律師分別陳詞完畢。法官林文瀚聽取雙方陳詞後說,由於另外兩宗外傭爭取居港權的司法覆核案件已排期於十月審理,他會詳細考慮雙方理據,希望在九月底前、即兩宗案件開審前對首宗案件作出判決,以作參考。至於一旦裁決條例違憲,首個入稟的外傭Vallejos是否即時取得居港權,還是發還人事登記審裁處重審,法官會待另外兩宗案件審理完畢,再一併處理。

  雙方律師連日圍繞入境條例中限制外傭並非「通常居港」是否違憲展開激辯。代表政府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早前提出多項有力理據,包括本港立法機關一直享有界定何謂「通常居港」的權利,解讀《基本法》不能只看第二十四條而要聯繫第一百五十四條一起理解,以及若入境條例對外傭在港逗留屬違憲的法律後果等同削弱立法機構獨立角色等,力證入境條例對外傭來港作出限制、將外傭排除於「通常居港」外並無違憲。

  合約列明港不屬通常居住地

  彭力克昨日續表示,外傭居住在僱主家中,是因為工作的需要,不屬「通常居港」,且外傭來港時的僱傭合約上有一系列條件,均是外傭獨有的工作條件,顯示他們與其他來港工作人士不同,即使他們居住在僱主家,亦不屬以香港作為通常居住地。

  聆訊原訂進行兩日,但代表外傭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在第二日聆訊結束前,提出需要更多時間陳述,將聆訊延至昨日。雖然在兩日半的聆訊中,李志喜陳述的時間較彭力克多,但她的理據多次遭到法官質疑和反駁。

  昨日在庭上,李志喜提出,立法機關有權就《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核實外傭的身份,但就無權將一些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的人,排除在「通常居港」外。

  但法官林文瀚對李志喜的理據提出質疑。他表示,若立法機關無權作出限制,他會「感覺好奇怪」。李志喜回應表示,入境處處長有權作出限制,但就可能會受到法律的挑戰。

  另兩宗外傭覆核將於十月審

  而日前李志喜在庭上舉例說,若香港丈夫娶了一名內地女子來港,該女子在香港從事家庭傭工,亦屬「通常居港」,為何外籍傭工就不可以?當時法官林文瀚亦立即反駁,該名內地女子來港目的是結婚而並非當傭工,不可一概而論。

  至於李志喜認為,即使外傭獲裁定擁有居港權,亦不會導致大批外傭湧入香港。林文瀚強調,法庭只關注法律觀點和理據,外界可討論案件對社會的影響,但不會影響他的裁決。

  除首個入稟的外傭Vallejos外,另外兩宗涉及外傭居港權的司法覆核案件,分別涉及一對外傭夫婦與外傭母子,法庭將排期於十月十八日及二十六日審理。兩宗案件均由公民黨核心成員李志喜代表外傭一方,並由林文瀚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