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訊業上門推銷 須設七天冷靜期
圖:電訊公司共同發表業界守則,由十一間電訊服務供應商自願遵守,暫不設罰則\資料圖片
【本報訊】電訊服務合約糾紛逐年增加,電訊管理局為了保障市民的權益,推出八項新措施,包括:經電話推銷訂立的合約,需經書面通知書確認;經上門推銷簽署新合約的客戶,可享有至少七天的冷靜期等,但在街上推銷的「街霸」則不受規管。業界將以自我規管的形式遵守守則,市民如有不滿可向電訊管理局投訴,但供應商毋須受罰。
電訊管理局去年接獲五千七百多宗投訴,較○九年的四百多宗增加近四成;其中涉及電訊服務合約糾紛的投訴,由○九年的九百五十多宗增至去年的一千四百六十多宗,增幅逾五成。
電訊管理局為加強對市民的保障,於去年十月與香港通訊業聯會制定《電訊服務合約業界實務守則》,以自我規管的方式擬訂電訊服務合約指引,本港主要的十一間網絡供應商參與,將會於本月起陸續實施。
今後不可自動續約
守則將由本月起適用於所有的新合約及續約事宜,供應商需制訂更清晰字體表達合約條文,而條文需包括服務內容、收費、續約及終止合約的安排。日後經電話訂立的合約,供應商須向客戶提供書面確認信;除非客戶特意表明,否則服務供應商不可自動替客戶續約;另客戶有權提早終止合約,而相關的費用須於合約清楚列明;若客戶搬遷後服務供應商無法於新址提供服務,客戶有權提前終止服務,而不須繳付剩餘合約期的任何月費費用。若供應商上門推銷新合約,客戶應享有至少七天的冷靜期,惟若客戶早前已與供應商訂立合約、續約或服務已開始提供,供應商則不須向客戶提供冷靜期,有關措施亦只針對上門推銷,電話推銷或街頭促銷則不受規限。
電訊管理局助理總監劉光祥說,守則由業界承諾自行遵守,日後若有市民投訴,局方將進行調查,並將結果交予供應商,促請其改善服務,但毋須受罰。他相信業界會盡力遵守守則,而局方將密切監察業界守則的實施情況,並審視成效,以決定日後是否需進一步改善業界守則。
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譚偉豪認為,在沒設任何罰則的情況下,電訊商可能不會遵守守則,甚至將責任推卸給員工。他解釋,推銷的工作大多是外判員工,不屬於公司員工,日後電訊商可能會推卸責任,「辯稱」他們並沒有跟隨公司指引;建議局方應研究更有效的方法,長遠加強保障消費者權益,減少合約糾紛投訴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