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違上市規則遭批評


  圖:港交所昨日發出公告,因富士康違反《上市規則》,故決定對該公司作出公開批評

  港交所昨日發出公告,因富士康(02038)違反《上市規則》,故決定對該公司作出公開批評。公告指,上市委員會於今年5月17日進行聆訊,指其並沒有履行《上市規則》所載的責任,但強調批評聲明並不涉及現任或前任董事。

  港交所表示,富士康於05年上市至07年度期間,收入及溢利均保持升勢。到08年中期,溢利較07年同期大幅下挫,主要是一般及行政開支、研究及發展支出上升所致。然而,港交所認為公司並沒有履行責任盡快向公眾發出盈警。

  資料顯示,08年5月下旬,富士康董事已收到08年首四個月的管理帳目,顯示董事已知悉期內累計溢利為1.109億美元,同比下跌47%。到6月23日左右,5月份純利為491萬美元,同比大減90%,累計首五個月溢利亦減56%至1.158億美元。同年7月14日,帳目初稿中已顯示中期純利同比大減49%。

  據公司秘書向董事發出的電郵顯示,核心小組(投資及投資者關係總監、公司秘書、會計長及投資關係經理)原計劃於8月8日發出盈警公告,但於8月7日再度通知全體董事,正就盈警公告尋求外界法律意見,故決定押後刊發公告。

  期間,市傳富士康將於台灣地區作第二上市,股價於8月7日至8月12日,累計上升25%至8.8元,公司期內刊發三份標準公告,表示董事會不知悉股價異動原因。到8月15日收市後,公司刊發盈警公告,翌日股價單日急挫24%至收報5.85元。8月27日公司發表中期業績,純利同比減少56%至1.428億美元。

  未有及時刊發盈警公告

  港交所上市科指出,根據《上市規則》規定,發行人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披露敏感資料,以便股東及公眾人士評估集團的狀況。倘若公司的財政狀況、業務表現或對表現預期所有轉變,而市場得悉有關轉變後,可能導致大幅波動,公司亦必須履行披露的責任。

  上市科認為,公司於8月15日發出盈警公告,並非在合理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刊發,故違反有關上市規則,並指公司可於董事知悉首四個月、首五個月、中期業績初稿及台灣地區第二上市傳聞等四個關鍵時刻發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