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釋死緩制度 慎殺利犯人改過
圖:保留「死緩」對減少犯罪有益。圖為北京中級法院日前宣判「英菲尼迪車禍案」被告無期徒刑資料圖片
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年度工作報告稱死刑覆核工作已進入規範、穩定階段,將加強指導死刑適用,統一死刑適用尺度,努力使覆核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經得起歷史、法律和人民的檢驗。消息一出,引發社會熱議。
【本報實習記者隋曉姣北京二十五日電】
最高法的報告指出,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促進因民間糾紛激化導致犯罪的案件達成被害人與被告人諒解協議,盡量依法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這些說法遭到了議論和質疑,有觀點認為,殺人者享人權,被殺者失人權沒有道理。
記者就此事採訪中國人民大學法理學教授馮玉軍,他表示這個問題應從兩個角度來分析。
馮玉軍指出,全世界其他國家,無論從歷史文化傳統還是法治現狀上看都沒有死緩制度。新中國建立後共產黨提出的死緩制度是創造性的少殺和慎殺,在國際社會上都有推廣作用。他解釋:「緩就是挽救、社會改造,給不那麼罪大惡極的犯人以考驗的時間。比如有的人一時衝動殺人,給他判處死緩、以觀後效是有意義的。」
貪案屢判死緩增誤解
他認為,從任何層面上講,死緩都應該保留,對減少犯罪有益。他亦提出「為什麼三十年改革開放都未有人對死緩制度提出質疑,最近幾年卻對這個制度頻繁詬病?」他指出,主要是由於貪污腐敗案件,過去貪的數量沒那麼大都立即執行,現在貪額巨大卻仍是死緩,這給了老百姓誤導,認為死緩成為貪官污吏的避風港。
馮玉軍認為,最高法的堅持是對制度本身立場的堅定,是堅決維護死緩制度的表態。社會上的呼籲和不平等的感受可以理解,但充其量是最高法在把握貪腐類案件時慎之又慎,死緩制度本身沒問題。他強調,民意可能對最高法處理此類案件產生警示作用,但法律不掌握在媒體和群眾手中。任何民眾的意見都不應改變司法本身,應高度尊重司法的獨立審判權。
針對社會上對特定案例的質疑,他表示「這只是湊巧而已,說明我們政務公開的水平不夠」。他認為說話的時機和處置的技巧不合適是問題癥結:「最高法剛好在這時必須站出來說話,卻碰上了高曉松和藥家鑫的案例,本想表達對死緩制度的堅持等正面的東西,反而被誤讀了。欲速而不達,欲彰而不顯。」
北大法學院賀衛方教授亦表示,死刑緩期的犯人基本上沒有兩年後再執行的,正說明每個人都有被教育過來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