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太尉」與「開封府」/安立志
《水滸傳》是小說,小說是虛構的,但在金聖嘆看來,「《水滸》勝過《史記》」,區別只在於,前者「以文運事」,後者「以文生事」。《水滸傳》中開封府審理林沖案,如同《紅樓夢》中應天府審理薛蟠案,雖是小說家言,總能看到現實社會的影子。
在《水滸傳》中,出身破落戶的高俅,只因鑽營權門,被道君皇帝宋徽宗「抬舉為」殿帥府太尉,執掌了大宋帝國的軍權,在林沖案中可以視為「權力」的一方。開封府作為北宋政權的直轄市,在行政、司法合一的體制下,府尹同時也是法官,可以視為「法律」的一方。身為東京八十萬禁軍槍棒教頭的林沖,原是「體制內」的人,他的被誣,並非普通案件,分析其中權力與法律的互動,為分析趙宋政權的政治運作,提供了一個有價值的標本。
案由簡單,證據充分,作為「權二代」的高衙內,仗着「我爸是高俅」,欺男霸女,為強佔林沖之妻,他通過高太尉設局,誣陷林沖手執利刃擅闖軍機重地,意在行刺。林沖落入圈套,如何處置呢?高俅命令把林沖「解去開封府,分付滕府尹好生推問,勘理明白處決。」(《水滸傳》第七回)一句「分付」,一個「處決」,這哪裡是案件移交,分明是不折不扣的上級指示!圍繞林沖一案,殿帥府與開封府,高太尉與滕府尹,一個權力,一個法律,其實質地位,顯然不在一個層級。如同葫蘆案中的賈雨村與小沙彌,滕府尹與孫孔目的庭外對話,對宋徽宗治下的政治結構,揭示的淋漓盡致。在權力與法律的關係上,小說是從四個層次遞進敘述的。
第一層次,林沖一案,人證俱在,冤情確鑿,當案孔目孫定鯁直好善,試圖加以周全,卻遭到開封府主要領導人滕府尹的拒絕。他未經審判,「有罪推定」。然而,林沖犯下的「這般罪」並不是法律判斷的結果,而是權勢預謀的誣陷。高太尉不僅「批仰定罪」,甚至連罪名都確定了,「定要問他『手執利刃,故入節堂,殺害本官』。」這說明,在專制政體之下,根本沒有司法獨立行使的空間,法槌只能聽命於權杖,而所有的法庭審理不過是對權力意志的確認與背書。
第二層次,孫定顯然不同意滕府尹的說法,他不無挖苦地指出:「這南衙開封府不是朝廷的,是高太尉家的!」金聖嘆就此批曰:「雖無孔目唐突府尹之理,然自是快語。」作為「法律工作者」,孫孔目話雖不多,卻痛快淋漓地揭示了宋代法律的實質。在皇權制度之下,既然是皇帝的寵臣高太尉交辦的案子,那麼,法律和「法院」就不可避免地變為「高太尉家的」「家法」和「私刑」。孫定的話,說到了制度的痛處,難堪的滕府尹只會加以斥責──「胡說!」
第三層次,這位孫孔目「鯁直」的只剩「一根筋」,索性扒開了高太尉家的「垃圾場」:「誰不知高太尉當權倚勢豪強?更兼他府裡無般不做,但有人小小觸犯,便發來開封府,要殺便殺,要剮便剮,卻不是他家官府!」金聖嘆在這段話中一則批語頗有意思:「言高府中則多犯彌天之罪耳,應殺應剮耳。」孫定這番話,極其深刻,一方面,真正犯有彌天大罪的正是高太尉本人,另一方面,他的所有罪惡都是由司法機關與之共謀的。
第四層次,孫孔目一口氣說出高太尉的纍纍惡行,使得滕府尹啞口無言,只是訕訕地問道,「據你說時,林沖事怎的方便他,施行斷遣?」兩人合計的最後,仍然只能以司法機關本來就是「高太尉家的」這一事實為前提,並將無辜的林沖定為重犯,「刺配遠惡軍州」。這個結果,沒有改變冤案的本質,只是略微減輕了冤案的程度而已。即便如此,也還是在高太尉「情知理短,又礙府尹」的情況下達成的最好結果。不要以為權力還有些許的憐憫與仁慈,高太尉決然不會放過林沖,後來發生的野豬林、草料場的謀殺事件,就是明證。在當今社會,經常碰到「權大還是法大」這樣的幼稚問題。當今之「法」,雖然叫作「國法」,當今之「權」,雖然稱為「民權」,不要低估了傳統的慣性與文化的惰性。在「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體制下,「王法」其實是皇帝的「家法」,官員其實是皇帝的「家臣」。以林沖案為例,「高太尉」的意志是凌駕一切的,「開封府」不過是權勢者整肅弱者的枷鎖與鐐銬。在「高太尉」與「開封府」的互動中,「高太尉」言出法隨,頤指氣使指,「開封府」如同奴僕與婢女,在「高太尉」的指使下,「開封府」倒成為混淆是非,顛倒黑白的同謀與共犯。「體制內人」,尚且如此,遑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