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公眾秩序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四十五章《公安條例》,第17B條文《有關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任何人在為某事情而舉行的公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煽惑他人作出此種行為,以阻止處理該事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五千港元及監禁十二個月。
另外,如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五千港元及監禁十二個月。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四十五章《公安條例》,第17B條文《有關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任何人在為某事情而舉行的公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煽惑他人作出此種行為,以阻止處理該事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五千港元及監禁十二個月。
另外,如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五千港元及監禁十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