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械放家 須具「必要原因」
【本報訊】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黃程表示,根據法例市民須向警察牌照科申領有關牌照才能管有槍械,而警方在批發槍械管有權牌照時(俗稱「槍牌」),會就多個項目作嚴格的審查,例如申請人過往有沒有刑事紀錄、身體狀況、以及申請的理由是否良好。而且申請人須透過本地合資格的槍會或射擊會申請牌照,通過考試,再確定該申請人有沒有足夠使用槍械的知識。黃程說,一般人在獲准買槍後,都會把槍械交由槍會保管,假如要把槍械存放在寓所內,則須向警務處另行申領牌照。
黃程指出,申請在家中存放槍械的規管甚為嚴格,現時已甚少人可以符合要求,因為除了要列出存放在家的「必要原因」,更要有合資格人士作推薦,而可存放的槍械數目,亦會按申請理由及原因而審批,所以如富昌邨槍痴家中的數量,可謂絕無可能。
有槍械專家指出,回歸後獲發槍牌的人士,大多只能將槍械放槍會或指定地點而不能放在家,其中槍械必須有堅固槍盒裝載,且必須在槍會或指定地點開槍,擺放槍械要與子彈分開等。專家續說,持有槍牌而獲准家中存放槍械,大多是回歸前獲發槍牌的人士,但其中有嚴格規定及監管限制,包括槍械必須放入可上鎖夾萬,而且槍械絕不能上膛,運送槍械時只能採用直接到達路線等,故正常情況下相信應不會發生走火意外。
根據法例,任何人無牌藏槍械及彈藥均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四年。根據警方資料,即使領有槍牌,亦只可合法藏有最多二百發子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