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遲繳 按日徵滯納金


  圖:上海房產稅出台,不少市民到房產交易中心諮詢繳稅\網上圖片

  【本報記者楊楠上海一日電】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趕在春節前,以《公告2011年第1號》的形式,公布了房產稅徵收管理細則,並自2011年1月28日起執行。根據細則,凡在上海新購住房者,均應在辦理房地產登記前,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房產稅徵免認定手續。

  細則規定,納稅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憑有效身份證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繳清當年度應納稅款──未按時足額繳納的,逾期繳納的稅款,從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細則稱,購房人年應納房產稅稅額的計算公式為:年應納房產稅稅額(元)=新購住房應徵稅的面積(建築面積)×新購住房單價(或核定的計稅價格)×70%×稅率。

  細則指出,應稅住房發生權屬轉移的,原產權人應在辦理房地產登記之前,繳清截至辦理權屬轉移登記當月應當繳納的房產稅。如果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房產稅徵免認定手續,以及未繳、少繳、滯繳應納稅款的,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對於全額繳稅的手續,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購房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全額繳納房產稅的,在主管稅務機關收齊相關申報資料後,根據審核認定結果,可當場向購房人簽發《上海市個人住房房產稅認定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