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信用債擬納授信額度


  圖:銀監會冀商業銀行加強信用債承銷業務風險管理

  中國銀監會正考慮進一步規範表外業務。據了解,銀監會創新部近期已針對商業銀行承銷信用債擬出台《加強商業銀行信用債承銷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下稱「徵求意見稿」),將商業銀行主承銷的信用債規模納入銀行客戶授信額度,並相應計提風險資本。此舉或意味銀行信貸額將被進一步擠壓。

  據內地媒體昨日引述接近監管部門的人士稱,「徵求意見稿」的意圖總體上仍是貫徹銀監會的審慎原則。商業銀行金融市場部人士認為,此項措施也是當前「宏觀調控一盤棋」的緊縮政策之一。

  《通知》中的信用債券,指除國債、央票及政策性銀行債以外的所有債券。主要指商業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承銷的中期票據和短期融資券,通常是以企業的經營狀況、信譽度為基礎發行的債券。「徵求意見稿」的核心是,要求商業銀行在開展信用債券承銷業務時,應將其納入統一的授信管理體系,並納入相應的信用風險資本要求、槓桿率和集中度的計算。不過,「徵求意見稿」對於主承信用債如何納入銀行客戶授信,是按照發行規模還是按一定比例,並未確定。

  冀約束企業壓低成本

  「徵求意見稿」要求商業銀行在承銷信用債建立承銷風險處置預案,對「被動持有」(即發行不成功而被動持有)的債券的期限、風險權重、後續管理等都做出詳細的管理規定。要求對其設置專戶管理,不得將此類債券轉移至債券交易╱投資部門(帳戶);該專戶計入交易帳戶管理,按照市場風險管理相關監管要求管理並計提相應資本,同時納入槓桿率及集中度的計算。凡進入該專戶的債券,風險權重在原有基礎上增加50%。

  為防止商業銀行為保證發行成功而過度投資與本行所承銷的債券及其流動性,設定所承銷債券的最高投資比例不超過當隻債券發行的30%;對被動持有債券的最長持有期限不超過承銷期結束後的六個月,並應主要通過二級市場向本機構以外的市場參與者出售。

  對於此前銀行被動包銷所發行債券的行為,「徵求意見稿」要求商業銀行應按照市場化的原則進行承銷和分銷。「徵求意見稿」還提出審慎使用完外部評級,根據自身風險偏好及風險承受阻力設定明確的內部及外部評級的准入標準,二者不一致時,應遵循「就低不就高」的審慎原則。

  有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人士認為,「徵求意見稿」既是出於風險集中度的考慮,也是銀監會約束發行企業壓低成本、規範銀行被動包銷行為。但也有市場人士認為,「徵求意見稿」被規避的空間可能很大,可操作性比較低。其中,目前銀行投資單隻債券的操作上限,通常也是按照最多30%的投資比例,與「徵求意見稿」的要求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