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嘉玲案與莊豐源案
圖:莊豐源當年由父親莊紀炎抱着上庭
「吳嘉玲」案,源自1998年高等法院裁定,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有居港權,但從香港回歸當天起,居留權即受《基本法》第22條限制,即按特區政府規定,在港無證兒童須先回內地申請居留權證明書,才可來港。故案中在1997年7月1日後偷渡來港的徐權能(當時20歲)、吳嘉玲(當時10歲)和吳丹丹(當時9歲)敗訴,未能獲得居港權。
但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卻被終院於1999年1月29日裁定,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不論有否單程證,不論婚生或非婚生,不論出生時父或母是否已成為香港居民,均擁有居港權,推翻了當時《入境修訂條例》中規定的,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只有當出生時父母已享有永久居港權,才能獲得居港權。
政府當時估計,10年內會有約167萬人可從內地移居香港,將對本港社會造成沉重人口壓力,遂將案件於5月向人大提請釋法,這也是行政長官首次尋求人大釋法。6月26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指只有獲批單程證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出生時父或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則沒有居港權,使有權來港居留的人數減至27萬。
至於「莊豐源」案,1997年9月,內地戶籍居民莊紀炎夫婦持雙程證來港探親期間誕下男嬰莊豐源,夫婦之後返回內地,留莊豐源予擁有永久居民身份的祖父莊曜誠照顧,但按當時的《入境條例》,莊豐源不屬香港永久性居民,屬非法留港,故1999年4月,入境事務處發信提醒莊曜誠,指莊豐源沒有居港權並將被遣返,莊曜誠不滿,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高院及上訴庭均判莊豐源勝訴,入境處長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
但2001年7月20日,終院仍判決莊氏勝訴,理由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1項,指1997年7月1日特區政府成立之前或之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均享有香港永久居民的身份,足以界定此類人士可享有永久居港權,此判決成為案例。終院並認為,案件不涉及中央管理的事,或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完全屬於特區政府管轄範圍內的事務,故無須提請人大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