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超一年 股息稅減至5%
為鼓勵個人投資者長期投資,抑制短期炒作,中國財政部決定自明年起將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持股一個月內稅負20%。
中國財政部昨日公布,自明年一月一日起,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具體內容為:持股一個月以內的,稅負為20%;持股一個月至一年的,稅負為10%;持股超過一年的,稅負為5%。
鼓勵長期持股
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表示,此政策出台有着穩定股市意味,對股市偏利好,尤其利好藍籌股。此項政策實施後,投資者持股時間越長,稅負越低,有助鼓勵長期投資。
不過,山西證券策略分析師杜亮指出,該政策利好有限,由於並非對佔大頭的機構徵稅政策做出調整,對市場的實際影響估計不大。
此前證監會發言人曾表示,稅收政策調整後,稅收政策的槓桿作用將引導投資者長期持有股票,高派紅公司將受到市場的更多關注。
按照中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五年六月規定,將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暫減按所得的10%徵收。
機構稅率未調整
財政部表示,新規中的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續時間。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法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帳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計算,持股一年是指從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股一個月是指從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有股份數量以每日日終結算後個人投資者證券帳戶的持有記錄為準。
凡股權登記日在明年一月一日之後的,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應按差別化稅收政策執行。對在此之前個人投資者證券帳戶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
此外,新規中還明確,上市公司為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的法定扣繳義務人。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截止股權登記日個人已持股超過一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