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軍將功折罪料輕判
圖:成都市中院18日開庭審理王立軍徇私枉法、叛逃、濫用職權、受賄案,並宣布擇期宣判。圖為央視截圖/中新社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18日一審公開審理重慶市原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王立軍徇私枉法、叛逃、濫用職權、受賄案。公開審理於18日12時55分結束,法庭宣布休庭並另行擇期宣判。法院方面透露,王立軍所犯罪行情節嚴重,但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報記者向芸成都十八日電】
成都市中院於9月17日至18日一連兩天審理此案,但由於起訴指控王立軍所犯叛逃罪和濫用職權罪涉及國家秘密,17日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至於受賄和徇私枉法兩項控罪,則於18日公開審理。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楊玉泉表示,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於9月5日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後,該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書立案受理此案後,及時向王立軍送達了起訴書副本,告知其訴訟權利和義務,王立軍委託的辯護人在庭前多次會見王立軍並查閱了全案卷宗,充分保障了王立軍的訴訟權利。
首披露受賄305萬
根據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立軍身為重慶市公安局局長,違背查禁犯罪職責,徇私枉法,明知薄谷開來有故意殺人重大嫌疑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作為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外國駐華領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身為重慶市公安局局長,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未經批准或者偽造批准手續,先後對多人使用技術偵察措施,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05萬餘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應當以徇私枉法罪、叛逃罪、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立功表現可減刑
成都市中院方面又透露,王立軍後來要求重慶市公安局有關人員對薄谷開來涉嫌殺人案重建檔案、調查補證、保留物證;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的問題,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積極協助覆查,為公安機關偵破該案起了重要作用,可以對徇私枉法罪酌情從輕處罰。王立軍犯叛逃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屬自首,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王立軍犯有數罪,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應當數罪並罰,但他揭發了他人重大違法犯罪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辦發揮了重要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現,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對此,中通社引述分析人士稱,與本月5日新華社發布的消息相比,本次官方披露的檢方指控中,對王立軍徇私枉法、叛逃、濫用職權、受賄四罪的細節均有補充,尤其是着重強調了王立軍的立功表現,這或將對本案最終的量刑決定起到實質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