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旺陽曾有兩次自殺未遂
圖:叢斌接受訪問時確認李旺陽自縊死亡/本報記者賈磊攝
【本報記者賈磊北京十三日電】李旺陽案專家組組長、中國法醫學會副會長叢斌今日接受訪問時表示,經過現場勘查、屍體解剖和背景走訪,李旺陽確係符合自殺的基本特徵,已無必要再次複檢。他認為,2008年和2010年,李旺陽曾有過兩次自殺未遂,說明存在自殺意念和準備。
雙腳跟懸空未着地
李旺陽的屍體檢驗經歷了初檢、複檢和會檢三階段。第三次檢查由中國法醫學會承擔,該學會匯集了中國最權威的法醫專家。
叢斌指出,李旺陽是雙膝彎曲,腳穿拖鞋接地,雙腳跟懸空的姿勢,「這是本案非常關鍵的現象。」這種懸吊方式表明他的體重沒有都落在雙足上,體重基本上都靠頸部的繩索來懸吊,繩索上方是固定的,通過死者的頸部懸吊了自身的大部分體重,甚至基本上是全部的體重。
叢斌表示,根據法醫學理論與實踐,縊死的死亡機制包括壓迫閉鎖呼吸道引起窒息、壓迫閉鎖血管造成腦部供血障礙、壓迫刺激迷走神經引起反射性心跳呼吸驟停、縊頸過程中身體瞬間墜落頸項部受到縊索的迅猛牽拉導致第3、4頸椎骨折和脊髓損傷等幾種類型,這幾種類型單獨或聯合作用均可引起死亡。李旺陽第4頸椎橫行骨折出血符合上述最後一種類型,是證明李旺陽係自縊死亡的重要客觀依據。
「這是被世界公認縊死的四個死亡機制。單一因素或多因素可以同時存在,也可以單一發生,都能引起死亡。」叢斌強調,是完全體重還是部分體重不是爭議焦點,從屍檢發現的情況,李就是在下墜瞬間,同時失去了知覺,因而沒有自救的過程。
頸椎骨折證明自殺
「他在完成拴繩套的動作後,突然的下墜,床加床墊距地面52公分,他的體重60多公斤,這樣的質量通過自由落體,可以想想頸部受到多大的牽張力,這是一個猛烈的刺激,因此他的第四頸椎出現了骨折,而且有明顯的出血。」
叢斌認為,骨折恰恰是證明李自殺的重要客觀證據。根據案件特點、現場勘驗和對他其他部位的檢驗,沒有發現能夠引起死亡的其他致命性損傷,相應外部體徵也沒有發現其他外力作用於頸部,能夠足以造成第四頸椎骨折的痕跡。形成頸椎骨折的原因還與他本人長期失明、其他疾病、及年齡逐漸增加出現的骨質疏鬆等有關。
「青紫是由於對血管、呼吸道關閉不完全的情況下,呼吸困難,造成頭面部瘀血、青紫、缺氧,造成老百姓常講的『發黑』。」叢斌說,如果這種動作突然造成迷走神經、脊髓損傷、血管關閉,可以面部青紫不明顯。根據體位、繩索對頸部壓迫程度會發生面部不同的表現,傳統法醫上叫「青縊死」、「白縊死」,神話故事中黑無常、白無常指的也是這兩種情況。因此不能光憑面部顏色判斷李不是自殺。
自殺準備留有痕跡
叢斌介紹說,根據現場了解情況,李旺陽在病房裡住了近一年時間,對房間內情況熟悉。他認為對於如何撕掉床單、打結,通過長時間摸索是可以形成的。「盲人因為視覺障礙,就使他的觸覺比常人都要靈敏。15處觸摸痕,恰恰說明盲人的行為特徵。事先想做事情,先用雙手輕輕觸摸,而且不止一處。」叢斌說,現場勘察確認指紋是他本人,並做了現場試驗,這些自殺前的準備都留下了痕跡,房間內也沒有發現有他殺的痕跡。
叢斌表示,李旺陽曾於2008年12月11日凌晨2點,試圖用同樣的方式自殺,被人發現未遂;2010年8月7日凌晨2點,試圖用鞋帶自殺,也被人發現。兩次自殺行為的發生說明他有自殺的意念。2005年版美國德克薩斯大學編著的法醫病理學中提出,自縊幾個特徵中,自殺心理和自殺準備是很重要的特徵,李旺陽符合這一點。
就參與李旺陽屍檢的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的羅姓法醫此前曾受病人家屬質疑的問題,叢斌表示,死者家屬對法醫的鑒定結果表示不滿的情況時有發生,但這不是判斷法醫資質的標準,不存在家屬對鑒定結論不滿意,就推斷法醫鑒定人不可信的邏輯關係和國際慣例。對於中山大學做出的複檢鑒定,中國法醫學會專家經認真覆核、現場查看,認可了相關結論。
此外,針對屍體被火化是否影響案件覆核的問題,叢斌表示,就法醫專業而言,只要通過解剖取夠樣本,不影響覆核,就可以火化,並無具體火化時間規定。李旺陽的屍檢報告是進行全面取材之後作出的,沒有因火化而影響鑒定結論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