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重新調查「彭宇案」


  圖:「彭宇案」被認為使社會產生了見死不救的風氣。圖為彭宇/資料圖片

  □發生在5年前的南京「彭宇案」,雖然案子早已以雙方和解撤訴結案,但對社會帶來的震盪一直餘波未息。去年10月13日廣東佛山的「小悅悅」事件發生後,社會輿論仍然把「人心冷漠」的社會道德危機歸咎於當年的「彭宇案」。本報獲悉,新華社江蘇分社重新對「彭宇案」作了詳細的調查,可能在近日內即可公布,澄清相關事實,以挽回因對此案的廣泛誤解所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本報記者陳旻南京十五日電】

  「彭宇案」發生於2006年11月20日,一位老太徐壽蘭在南京市水西門廣場一公交站台等83路車。人來人往中,徐壽蘭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鑒定後構成8級傷殘,醫藥費花了不少。老太指認撞人者是剛下車的彭宇,告到法院索賠13萬多元。

  2007年9月4日,法院一審宣判,認為本次事故雙方均無過錯。按照公平的原則,當事人對受害人的損失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判決彭宇給付受害人損失的40%,共45876.6元。彭宇表示不服判決。

  2008年3月,「彭宇案」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達成了和解協議,並且申請撤回上訴,最後案件以和解撤訴結案,且雙方當事人對案件處理結果都表示滿意。

  但是,由於和解協議保密而未公布細節,因此過去五年來,社會上對該案真相的說法仍然莫衷一是,以至「彭宇做好事被罰」的說法在社會上流傳極廣,幾乎成為定論,在各種類似的事件和訴訟報道中不斷被引用,正是因為「彭宇案」的曖昧不明,對國內產生巨大的惡劣影響,導致國內誠信、道德價值體系遭受顛覆性摧毀,所以在細緻調查相關細節的基礎上,向社會上公布「彭宇案」的真相,以正視聽,以挽輿情。

  「撞」與「未撞」是關鍵疑點

  「彭宇案」當時之所以引發極大的社會關注,雙方當事人在「撞」與「未撞」的事實認定上的表述不一,撲朔迷離,是一個重要的原因。很多人認為,指彭宇「撞人」只是原告方的一面之辭,而一審法官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採信了原告方的指控。從對「法官偏信」的不滿出發而同情被告,於是採信被告彭宇「去攙扶原告而被誣撞倒」的單方面辯解,在網絡上形成了「學雷鋒竟受罰」的輿論。

  但彭宇是否真像他自己說的是受了冤屈的「活雷鋒」呢?其實有很多疑點。

  本報記者之前也在採訪中發現,「彭宇案」中一些關鍵細節不透明,例如,彭宇在南京城中派出所所作的筆錄中,是承認有「互撞」事實的。筆錄顯示:

  「問:你有無撞到老太?

  答:沒有。

  問:老太是否撞到你?

  答:當時我感覺被撞了一下,不知是老太,後來看到老太在地上,我想是老太撞我的。」

  彭宇後來對傳媒的說法是,「老太太跌坐在離車門約兩米偏右位置的慢車道上,兩隻手裡都拎着東西。我就走上前去,把老太太扶了起來,問她要不要坐到路邊休息一會。」這與筆錄時的說法顯然有很大的不同,彭宇對「撞」與「未撞」這一事實,至少是前後不一,難以完全採信的。

  輿論討伐方式應反思

  使「彭宇案」悲劇性地變成「活雷鋒受難」案例的,是一審判決書。法官在判決書中寫道:「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由於法官形成心證的「常理」與中國社會所宣揚的道德倫理相悖,於是引起了軒然大波,遭到眾口一詞輿論討伐。

  「彭宇案」之後,各地紛紛報道救助人被指為肇事者的類似事件,而媒體議論一律將「彭宇案」視為始作俑者,認為該案使社會產生了見死不救的風氣。南京法庭判決書的輕率措詞固然值得檢討,但媒體對此案的報道傾向也有值得反思的地方。

  律師沈華認為,媒體在此案上的導向作用確實應該反思。媒體抓住判決書中的「常理」有悖於社會主流價值觀進行放大炒作,掀起「好事能不能做」的道德價值討論,引導公眾興奮於意識形態層面的口誅筆伐,而完全忽略了追查還原這一具體案件的事實真相。結果擴大了案件的消極影響。

  南京師範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朱強說,媒體也要有職業操守,應保持真正的價值中立。縱容及推動簡單的情緒宣泄,是對社會文明的褻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