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禁止體罰兒童法令
「打是親罵是愛」是中國一句俗語,意思是說父母通過「打」這種方法懲罰孩子時,當中包含的實則是希望孩子在正確道路上成長的愛心。但社會上關於家長過分體罰導致孩子受傷甚至死亡的事件,讓人們開始反思這一教育方式。隨?時代進步,不少國家開始為禁止體罰兒童立法,聯合國在1989年通過《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任何兒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波蘭最早於1783年嘗試禁止體罰,而最早立法禁止體罰兒童的國家則是瑞典,在1979年。其實,自1928年起,瑞典教育界已不能體罰學生,但並未禁止父母體罰孩子。直到1975年發生一起父親虐待孩子事件,促使該國決定立法保護孩子,全面禁止體罰小孩。
當年,該父親體罰年僅三歲的孩子,導致後者重傷,案件開庭審訊時即引起瑞典社會廣泛關注。由於當時瑞典沒有法律禁止父母體罰孩子,法官宣判父親無罪釋放,這一結果激起全國人民的怒火,於是政府在1979年立法全國範圍內全面禁止體罰兒童。
瑞典全面禁止體罰超過三十年,該國的小孩簡直像家中的小皇帝,父母和老師都碰不得他們一根汗毛。許多有意禁止體罰的國家,都以瑞典為藍本,在其之後,陸續有三十個國家禁止家庭和學校體罰孩子。
在英國和許多英聯邦國家,曾用打屁股處罰違反學校規條的青少年男生。英國政府在1989年通過法律禁止在公立學校體罰學生,兩年後將範圍擴大至私立學校,1998年進一步延伸至校外,家長亦不得體罰孩子。但隨後包括許多家長在內的社會人士又要求法律「解禁」。
2001年11月有四十多所學校的教師和家長聯合向高等法院提出請求,認為禁止體罰使學校紀律下降,而且體罰符合《聖經》要求,要求恢復體罰。於是,2006年4月,英國頒布《2006年教育與督學法》,賦予教師懲戒不守規矩學生的權力。
在新法律下,教師可在學校使用身體武力阻止學生打架,且不經家長許可可對學生實施放學後或周末留校處罰。但法律同樣對體罰作出具體規定,例如體罰工具,如鞭子或皮帶有特定標準;又比如禁止對八歲以下兒童實施體罰,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過六下等。
是否有必要對孩子實施體罰,仍舊是一個存爭議話題。全球範圍內,包括瑞典在內共有二十八個國家全面禁止體罰,但亦有不少國家允許體罰存在。在美國,就有21個州保護教育工作者對學生進行「合理適度的武力處罰」,但理由必須與教育有關,且同樣對體罰工具、方式及數量等有明確規定。兒童擁有人權,但若不妥善處理不守規矩的小孩,將會衍生許多問題,使用體罰正確與否,依然是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1991年禁止教師體罰學生
1991年起,香港在一些場所及學校禁止體罰。香港法例第279A章《教育規例》第58條訂明:「教員不得向學生施行體罰」,自香港政府簽署加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承認兒童的權利後,當時的教育署(即現時的教育局)便向全港學校發出指引,禁止教師對學生施以罰跪、打手板、打身體等任何形式的體罰,並且把體罰三次列入教員紀律性處分,於1991年起更把體罰列作刑事罪行以及教師嚴禁遵行事項。
《教育規例》第58條規定「教員不得向學生施行體罰」,一經定罪可被判罰5萬元及監禁1年。另外該法規第243A章《幼兒服務規例》第15條及第45R條分別訂明:「任何人不得對兒童中心內兒童施行體罰」和「任何人不得對互助幼兒中心內兒童施行體罰」。
不過,香港法例並沒有規管家長對子女施行體罰,嚴重虐兒案件偶有發生。2006年2月16日晚,一名10歲男童懷疑因頑皮而被鎖進皮箱裡懲罰,母親兩小時後打開皮箱發現孩子呼吸停頓、陷入昏迷,報警送院情況危殆。但該男童最後不治身亡,警方起訴男童父母嚴重性謀殺罪,判監禁。
2006年,根據社會福利署委託香港大學進行關於香港家庭暴力問題的調查顯示,有效回覆的5,049名成人、2,062名12至17歲兒童之中,約44%父母曾對孩子施行體罰,當中約22%發生於過去一星期內。進行該研究的學者倡議改革香港法律,提出禁止一切兒童體罰、強制對施虐父母進行輔導等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