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上訴或有改判可能


  圖:受害人黃洋生前照片/資料圖片

  【大公報實習記者孫琳北京十八日電】備受關注的復旦大學投毒案18日宣判,被告林森浩一審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有律師及教育學家表示,判決結果在意料之中。不過,亦有專家對大公報指出,鑒於該案的偶然性和特殊性,林森浩被判死刑稍顯量刑偏重,上訴可能性較大,存在改判可能。

  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張冰在接受人民網採訪時表示,一審判決之所以直接判處被告林森浩死刑而非其他,關鍵在於林森浩缺乏從輕處罰的情節。根據檢察機關調查,黃洋中毒住院後,投毒者林森浩曾兩次接受公安機關詢問卻隱瞞犯罪事實,直到第三次被公安機關刑事傳喚後才有所交代,對黃洋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逃避懲罰屬本能

  不過,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法專家阮齊林對大公報表示,並無良好悔罪態度並不能構成從重處罰的理由,犯罪人企圖逃避懲罰係其本能。

  阮齊林介紹說,控制、減少和廢除死刑是當今世界刑法發展的主要潮流,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是我國現行的重要刑事政策。阮齊林認為,謀殺並不意味?一定會判死刑,是否死刑取決於其所犯罪行的程度。他指出,通俗來講死刑適用於罪大惡極,殺人意味?罪大。但在嚴控死刑的前提下,殺死一個人就難以稱其為罪大。惡極意味?方法很殘忍或動機邪惡,而本案件比較偶然和特別,係由於林森浩妒忌黃洋,心生狹隘,阮齊林認為被告還很年輕,並無罪大惡極之說。因此,本案量刑稍顯偏重,若能改判死刑緩期執行,或無期徒刑,與當下死刑政策相符,也與本案?合。

  他還表示,殺人判死刑基本符合報應觀點,但殺一個人卻不一定要判死刑。此外,為預防其本人犯罪,無期徒刑亦可以達到預防其本人犯罪的效果。

  阮齊林稱,由於死刑須經二審,終審,最高院覆核,在此期間改判可能性或最高法不覆核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