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辦:周已非中央領導
圖:姜偉表示,根據中國的國情和司法實踐要求,目前還沒有形成具體的赦免制度 中新社
□30日,國務院新聞辦就「四中全會決定的重大意義及司法領域的重大舉措」召開專題發布會。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姜偉在會上回答大公報記者提問時表示,決定提出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與西方三權分立體制下的「司法獨立」完全不同。姜偉還表示,因為周永康目前不再擔任中央領導職務,所以四中全會未就他的問題作出相關決定。 【大公報記者張寶峰北京三十日電】
十八屆四中全會開幕前,外界普遍預測周永康案很可能在這次會議上做個了結,但最終的會議決定卻未提及周案。為此,這個十八大後落馬的最大老虎的命運引發的外界更多了猜測。
姜偉30日在回應此事時表示,「因為目前周永康不再擔任中央領導職務,所以這次全會沒有就他的問題作出相關的決定。關於周永康案件的查辦,體現了黨中央堅決懲治腐敗的態度和決心。至於周永康案件的情況和查辦的進展,我不了解這方面的情況。」
對於周永康案的查辦進程,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曾表示,周案需要經歷五個階段:黨內調查、黨內審查、司法偵查、起訴和審判。
洪道德曾預計,如果周永康案能在四中全會順利移交司法機關,最快也要到明年下半年才能一審開庭。
獨立審判並非司法獨立
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針對大公報關於這一規定與「司法獨立」有何區別的問題,姜偉表示,司法獨立對應三權分立政體,與四中全會決定的有關表述是兩回事。
「我國實行議行合一的人大制度。人大不僅是立法機關,也是權力機關。法院、檢察院由其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姜偉說,因此,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的相關表述,與那些基於三權分立政體國家的「司法獨立」是兩回事。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傳星告訴大公報,中國的「獨立行使審判權」與西方的「司法獨立」主要存在三方面區別:首先,前者是以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為前提,而後者是超越黨派的;其次,前者強調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後者則指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最後,前者中的法院要接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後者在現實中則不存在這樣的監督機構。
證據不足即定案致冤案
從聶樹斌案到佘祥林案,再到今年8月剛剛終結的念斌案,這些著名的冤假錯案都引發了社會的極大關注,同時讓人們開始審視偵查審判制度本身存在的瑕疵。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
姜偉表示,一般的刑事案件,需要經過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階段。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進入庭審的案件,常常因為偵查機關沒有收集或者沒有依法收集關鍵證據,未達到定罪標準。這種情況下,法院如果判被告人有罪,容易造成冤假錯案;如果判無罪,又要承受社會各方面壓力。
「公正始於偵查,如果偵查機關在搜集、固定證據時偏離了公正的要求,案件就不會有公正的結果。」姜偉說,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要求從偵查環節開始,就必須全面、規範地收集、固定證據,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和證據經得起法庭調查、質證、辯論的檢驗,從源頭上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序,確保案件裁判的質量,有效避免冤假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