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的士業「司機證」規定
法律是保障市民生命及財產的防線,亦讓市民可清楚自己的權益,任何人都應該遵守。然而有些條例卻因未有與時並進,因而為市民帶來不便。最近的士業界的「司機證」牽起的風波,便是一個典型例子。
香港法例第374D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51條規定,的士載客時必須展示「司機證」,證上列明司機的姓名、樣貌及簽發日期。作用是提供全面的資訊,供乘客對違規司機作出投訴。條例沿用了廿多年,一直相安無事,司機及市民都習慣了有關安排。由於證上沒有註明有效日期,司機一般只會在遺失補領,或是運輸署更換設計時換證。過去廿年,運輸署只更換過兩次設計,最近一次是在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簽發,因此大部分「司機證」都已行駛約五年。
近期司機證的制度引起爭議,導火線是警方為了加強對懷疑「黑的」的巡查檢控工作,期間曾引用了上述條例作出檢控,即規定「司機證」上的相片須為12個月內的近照,罰款為二千港元。由於目前法例並無明確規定「司機證」的更換年期,因此一般司機都會忽略12個月內近照的條文,再加上現時的士行業面對工時長、車租貴、燃料貴及入氣時間長的境況,「搵食」十分艱難,所以對於年年換證怨聲載道。若運輸署及警方繼續執行法例,恐怕會同時殃及池魚,變相要求全港五萬的士司機每年更換「司機證」。
「司機證」在有需要情況下,可便利乘客作出投訴,同時亦有助警惕的士同業遵守規則。可是在平衡乘客知情權和的士司機為口奔馳的苦況下,12個月的換證期實在太短。對於不會年年變樣的司機大哥來說,實在有點費時失事。事實上,英國倫敦、澳洲新南威爾士州及新加坡等外國地區,對的士證相片的要求相對香港寬鬆,不用每年更換一次,一般是3年左右。在香港即使同樣附有相片的特區護照及回鄉證,都是十年才更換一次,「司機證」的規定明顯過於嚴苛。
所以任何法律都應顧及執行性和操作性,避免大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觸犯法例或受罰。就此邏輯推算,條例明顯屬於擾民和不具操作性,應予以更新。就算警方暫停執行相關條例,司機仍然是帶罪之身,自然會「周身唔聚財」,又如何能放心「搵食」?政府有需要加強與的士業界溝通,多聽取業界的意見,修例或取消相關條例內容,方可消除的士業界的疑慮,攜手為廣大市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