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腐3.8億 粵巨貪張新華判死


  圖:十日,廣州國營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原總經理張新華在廣州中級法院受審\大公報記者官文清攝

  【大公報記者官文清廣州十日電】廣東「億元巨貪」廣州國營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原總經理張新華貪腐3.4億元人民幣一案,10日在廣州中院進行審理。法院以犯貪污罪、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審判處張新華死刑。

  法院審理查明,張新華貪腐的3.8億元,主要通過以「保護」為名侵吞國有資產、將國有資產私有化和受賄三種方式獲得。在其擔任白雲農工商公司經理、廣州有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期間,假借企業改制之名,通過虛設債務、低估資產、隱瞞債券等手段,將白雲農工商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的大量國有資產轉至廣州市廣田置業有限公司名下。

  辯稱「罪不至死」要上訴

  而廣田公司則是張新華以「保護」國有資產為名主持成立的,由其個人實際控制。經查,張新華通過該手段,貪污國有資產價值近2.85億元,個人所佔股份折合7227.5萬元。涉及國有資產有房產、廠房、果園和土地,遍及廣州多區,甚至香港也有一套房產涉案。此外,張新華還多次收受企業高管賄送的財物,涉案人民幣6000餘萬元、港幣逾4000萬元,構成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法院判決張新華犯貪污、受賄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而張新華當庭指出,自己「罪不至死」要上訴。

  大公報梳理近年廣東省貪腐案發現,張新華貪腐案金額之巨,無人能出其右。僅受賄過億元一項,堪稱省內第一貪。而此前被譽為「東莞巨貪」的吳湛輝,雖然貪腐金額折合人民幣共約1.7億元,但其受賄金額為4970萬元,僅為張新華一半。

  此外,今日廣州法院還同時宣判多個系列貪腐案,包括冼村村幹部集體受賄案、與張新華受賄相關的等多人貪腐案、從化良某村村幹部侵佔公款案等。尤其是冼村改造貪腐案中,雖然7名村幹部不屬國家工作人員,但為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其非法收受多名房地產開發和物管公司的賄賂,數額較大,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分別判處一年五個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廣州中院副院長廖榮輝指出,依法嚴查職務犯罪案件,既是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司法機關提出的工作要求,亦是法院刑事審判工作水平的「必答題」。而廣州中院將秉承「嚴格司法」的刑事審判理念,從程序、證據、量刑三個方面,依法從「嚴」懲處貪腐等職務犯罪,讓貪腐官員「人財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