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問梁國雄混帳疑雲
1.王學今是否幫梁國雄洗黑錢?
報告3.20、3.26段
疑點
社民連在黑金事件曝光後,才將捐款支付律師行以償付曾健成訟費,梁、王的解釋難以排除王學今為梁國雄「洗黑錢」的合理懷疑。為何委員會不就此繼續調查?
王學今(於報告中解釋):銀行訂有防止洗黑錢的措施,可能對大額存款提出疑問,為方便起見,他存入兩筆數目較小的款項,強調他並非為梁國雄議員洗黑錢。
委員會回應:
議監會主席、民建聯葉國謙:有人「前言不對後語」。
3.20 據梁國雄議員所述,社民連指示王學今先生在2014年9月26日把該筆來自捐款的50萬元用於支付與原告人的法律代表孖士打律師行,以償付社民連成員曾健成先生(由張柱才律師事務所代表)作為在CACV 49/2012及FAMV 38/2013案件中的被告人而須支付的訟費。
3.26 根據證人所作的證供,當梁國雄議員於2013年11月26日把50萬元交給王學今先生,以支付社民連成員日後可能招致的訟費時,當時尚未決定哪一名或多名社民連成員會受惠於這項安排。社民連行政委員會於2014年9月中的會議席上,才決定動用該筆捐款支付由曾健成先生招致的訟費,即該決定是在傳媒於2014年7月22日報道梁議員收取黎智英先生的捐款之後作出的。
2.社民連是否偽造文件?
報告3.27段
疑點
徐子晉簽署證明書的時間早過社民連行政委員會的決定,為何委員會不繼續調查?
梁國雄回應:我不知道,可能我無參與會議。
3.27 至於為何徐子晉先生簽署的證明書的日期為2014年8月6日(附錄XIV第4頁),但社民連行政委員會是在2014年8月11日舉行的會議席上決定發出上述有關該筆捐款的證明書,徐先生表示,他是按社民連行政委員會的指示行事,而他不知道行政委員會指示他把該證明書的發出日期追溯至較早日期的原因。徐先生並表示,梁國雄議員在社民連行政委員會於2014年8月11日舉行的會議席上,已解釋如何處理該筆捐款。
3.王學今是否違反律師執業規則和操守?
報告3.15-3.17段
疑點
按照《法律職業者條例》的規定,律師在代表客戶處理訴訟或非訴訟業務而收取酬金時,必須與當事人簽訂書面協議。《律師職業者規則》還要求律師如持有或收取當事人款項,「須毫不延誤地將有關款項存入當事人帳戶」。但梁國雄稱王學今收到捐款後並未向他發收據,而王拿到50萬現金之後存到了個人帳戶。王學今為何公然違反律師職業規則和操守?
王學今(研訊中)回應:當時梁國雄說他們收到有一筆政治捐款,給他們社民連,要我幫他們持有,待用來支付未來的訴訟費。當然,這個一聽到,對於我來說,這是一筆政治捐款,是敏感的。
3.15 據梁國雄議員所述,由於有關捐款的銀行本票的抬頭人是他,他於2013年11月22日將之存入其個人銀行戶口。由於他沒有支票往來戶口,他遂於2013年11月26日以現金形式提取整筆捐款,並於同日將之交予王學今先生,以應付社民連成員日後可能招致的訟費。王先生是律師,並且是張柱才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為此,梁議員向監察委員會提交一頁他名下銀行戶口的儲蓄戶口收支報告(附錄XVI第9頁)。該張頁顯示下述兩個交易記項:2013年11月22日支票存款50萬元,以及2013年11月26日現金提款50萬元。梁議員表示,王先生沒有就該50萬元向他發出收據。
3.16 鑒於梁國雄議員聲稱,他把該筆捐款的款項交予王學今先生,是用以應付社民連成員日後可能招致的訟費,監察委員會請梁議員澄清,日後可能需動用該筆捐款以支付訟費的社民連成員是否包括他在內。梁議員回應時表示,將來如果有社民連成員(該等成員當然包括他在內遇上訴訟而須支付訟費,該成員可動用該筆捐款來支付訟費。然而,梁議員強調他最終沒有使用該筆捐款。對於監察委員會進一步詢問,把該50萬元捐款用作應付社民連成員的訟費的決定於何時及由何人作出,梁議員認為這些問題涉及社民連的內部運作,故拒絕回答。
3.17 在2015年6月13日舉行的研訊席上,王學今先生確認,梁國雄議員於2013年11月26日將50萬元現金交給他,以應付社民連成員日後可能招致的訟費。王先生進一步表示,他收到款項之時,張柱才律師事務所正代表社民連的若干成員處理某些訴訟,但並非代表社民連。由於在他收到款項當時,在張柱才律師事務所的社民連成員客戶當中,並無任何個別客戶需要動用該筆款項,所以該筆款項不能存入張柱才律師事務所為客戶而設的銀行戶口。王先生於是把該50萬元分成兩筆款項,存入他名下分屬兩間不同銀行的兩個個人銀行戶口。
王先生解釋,銀行訂有防止洗黑錢的措施,可能對大額存款提出疑問,所以為方便起見,他存入兩筆數目較小的款項。然而,王先生強調,他並非為梁議員洗黑錢。
4.捐款用於支付社民連訟費成疑 報告3.16段(見上文)
疑點
梁國雄稱捐款用於支付社民連訴訟費,但拒絕回答何時及何人決定將捐款做這一用途。委員會為何不要求梁再解釋?為何不傳召其他社民連高層加以核實?
委員會回應:
議監會副主席、民主黨劉慧卿:委員會並未取得任何與梁國雄聲稱不符或相反的證據,須接納他的解釋。
主席葉國謙、委員林健鋒、易志明及陳婉嫻認為梁國雄處理捐款過程不合常理,要交由公眾判斷。
5.為何以王學今名義支付社民連訴訟費? 報告3.22段
疑點
為何由王學今而非社民連名義支付曾健成訴訟費?王將捐款存在個人帳戶長達10個月,是否違反執業操守和律師事務所相關規定?
王學今(研訊中)回應:因為那時未有一個指定的客戶,即那時未有一個社民連的成員在我們公司開了file,或者已經開了file,但是需要錢用,即是說等他們指示給我,我們哪一個成員需要用錢,就請你動用這筆錢去支付那個特定客戶。
3.22 王學今先生在2015年6月13日的研訊席上告知監察委員會,在2014年9月24日前不久,他收到孖士打律師行的函件,要求曾健成先生(由張柱才律師事務所代表)償付若干數額的訟費。2014年9月10日,張柱才律師事務所與孖士打律師行就曾先生須支付與對方的訟費金額達成協議。王先生隨後曾詢問曾先生,他將如何支付該筆訟費,曾先生指訟費會由社民連支付。及後,社民連副主席吳文遠先生聯絡王先生,以確定須支付的數額。吳先生從王先生取得孖士打律師行的函件複印本,隨後並派人告知王先生,請王先生動用他從梁國雄議員收到的50萬元,以支付曾先生須償付的部分訟費。2014年9月24日,王先生把50萬元存入張柱才律師事務所的銀行戶口。張柱才律師事務所隨後於同日向曾先生發出一張付款人為王先生並與該50萬元有關的收據。
6.為何不傳召社民連其他高層?社民連是否存在資金監管漏洞? 報告3.7段
疑點
梁國雄稱收到捐款後知會了其他社民連成員,但拒絕透露其身份。梁國雄個人決定接受捐款是否違反社民連內部規定?委員會為何不就此問題傳召社民連其他高層作供?
梁國雄稱為保護向社民連捐款的人的身份,收取捐款的事宜不會在社民連的會議席上討論,亦不會在社民連的帳目中反映出來。社民連對於其他捐款是否也這樣處理?是否也允許捐給個人帳戶由私人保管,並且沒有正式紀錄?作為政黨,社民連是否存在資金監管漏洞?
梁國雄回應:我亦都解釋過很多次做得不盡理想,因為我們是不想人知道捐款人的名字,所以我們做了一些處理。
委員會回應:
葉國謙:梁國雄在研訊表現是否合作,逐字紀錄有目共睹,委員會已按照現行程序得出現時結論。
劉慧卿:梁國雄宣誓下作供已承認錢是給黨,不是他自己。
3.7 梁國雄議員在監察委員會於2015年7月2日舉行的研訊席上表示,接受捐款一事,由梁議員本人自行決定,而他隨後將收到捐款一事知會社民連的其他成員。當時部分社民連成員知悉捐款人的身份,但梁議員拒絕向監察委員會披露該等社民連成員的身份。據梁議員所述,為保護向社民連捐款的人的身份,收取捐款的事宜不會在社民連的會議席上討論,亦不會在社民連的帳目中反映出來。梁議員於2015年2月2日向監察委員會秘書發出的函件(附錄XVI)中強調,由於他是代社民連收取該筆捐款,而非以立法會議員的身份收取捐款的,因此毋須將捐款登記為《議事規則》第83條訂明的財政贊助下的個人利益。
7.社民連財務是否違規? 報告3.10、3.19段
疑點
社民連財務徐子晉稱捐款從未記入社民連簿冊,也未要求梁將捐款存入社民連戶口。這樣做是否違反法律相關規定和社民連的財務管理制度?
梁國雄回應:多次以「社民連內部運作」為由拒絕回答。(據研訊逐字紀錄)
3.10 在監察委員會於2015年6月13日舉行的研訊席上,徐子晉先生向監察委員會提交一份聲明(附錄XVII),表明他自2012年起擔任社民連的財政,亦是社民連行政委員會成員。
3.19 據徐子晉先生所述,當他獲黃浩銘先生告知將會有一筆捐款時(見上文第3.10段),他知道社民連將須支付其成員所涉訟案的訟費。因此,社民連計劃運用該筆捐款償付有關的訟費。徐先生未有要求梁國雄議員在收到捐款後將之存入社民連的銀行戶口,因為該筆款項將如何用於支付社民連成員的訟費的詳細安排尚未得知。徐先生提出的其他理由是:社民連行政委員會沒有作出這項指示,以及社民連的成員信任梁議員。
8.梁國雄與黎智英是否涉虛假陳述? 報告3.12-3.14段
疑點
梁國雄稱黎智英透過他向社民連捐款,是因為他是社民連主席,而且黎與他較為熟悉。但黎智英稱,他的所有捐款都是給政黨而非個人,捐款細節完全交由Mark Simon負責執行。梁和黎證供有出入,委員會為何不請黎再作證?梁和黎是否涉虛假陳述,是否應該請警方介入調查?
委員會回應:
劉慧卿:我?覺得最緊要係(捐款人)黎智英,黎智英亦來宣誓作供。點解個名唔係寫?黨而寫?人,黎智英就話Mark Simon,但係Mark Simon淨係執行,要畀?錢?黨,寫??名,但畀錢?人話畀?黨,我?覺得可以接受。佢(黎智英)亦都係宣誓之下作供。
3.12 鑒於梁國雄議員及黎智英先生均聲稱該筆捐款的對象是社民連,監察委員會要求他們解釋,為何有關的銀行本票是以梁國雄而非社民連為抬頭人開出。
3.13 梁國雄議員解釋,黎智英先生透過他向社民連捐款,是因為他是社民連的主席,而且黎先生與他較為熟悉(附錄XV)。
3.14 在監察委員會於2015年7月2日舉行的研訊席上,黎智英先生表示,他的所有捐款(包括大約於2013年11月由梁國雄議員收取的捐款)都是給予政黨而非個人。他把捐款予政黨的決定完全交予Mark Simon先生負責執行,而他沒有需要知道Simon先生執行該等決定的細節。黎先生因此不知道為何該等捐款有時直接以有關政黨為抬頭人開出,有時則以屬有關政黨成員的個別人士為抬頭人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