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身份的爭議

  香港回歸三日後,一批無證兒童自首要求獲得居港權。面對不知量的無證兒童,特區政府於1997年7月10日實施居留權證明書計劃,規定有關人士必須持有有效居權證的旅行證件才獲居港權。相關人士亦為此申請司法覆核,終審法院於1999年1月29日判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不論其父母是在子女出生之前或之後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皆享有居留權。

  因終審法院在該判決前並未有提請人大釋法,特區政府隨後自行向中央提請釋法。經人大常委釋法後,終審法院於1999年12月3日裁定日後要按人大常委就基本法有關香港居留權條文作出解釋。這個與香港永久居民定義有關的判例,亦催生了香港回歸後的首次人大釋法,並凸顯了內地成文法和香港普通法對法律條文解釋的不同取向。

  在「一國兩制」下,不少香港居民並非是中國國籍的。香港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區,但在七百多萬港人中,有幾十萬港人同時持有外國護照。基本法第67條訂明:「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也就是說,國家容許非中國籍香港永久居民參與立法會選舉,並可當選為立法會議員,這證明「一國兩制」在港有很大的包容性。

  誰有權居港?在香港特區一直是一個爭議的問題。終審法院於2001年判莊豐源勝訴,其理據是按基本法文「不論父母是誰,只要任何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都依基本法廿四條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並無歧義」。人大法工委事後作出聲明卻指「香港特區終審法院7月20日對莊豐源案的判決,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不盡一致。」而因此案亦使香港產生了雙非嬰和雙非學童問題;雙非嬰由2001年的幾百名,上升至2011年的三萬多名,在11年內累計有近十八萬名雙非嬰兒在港出生並獲居港權,這亦造成了近年的孕婦爭產床和北區港童搶學位等社會問題。就此,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曾提議修改《基本法》、尋求人大釋法或由香港法院以新案例取代莊豐源案的裁決。可惜至今,香港仍未採納其中一個法律方法認真地處理這類具爭議的港人身份。

  教聯會副主席 胡少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