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縱火罪可終身監禁
【大公報訊】記者龔學鳴報道:立法會示威區垃圾桶爆炸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警方亦正通緝兩名涉案男子。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縱火的最高刑罰可判處終身監禁,呼籲市民不要以身試法,又認為多條罪行適用於今次事件,警方需調查縱火人士的犯案動機,才能決定控告他們何種罪行。
立法會示威區的一個垃圾桶,前晚遭人縱火並引致爆炸,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及多名立法會議員先後表示關注事件,甚至對縱火者予以譴責。「民主思路」召集人、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日出席電台節目時表示,對立法會發生縱火案感到非常震驚:「香港一直以來其中一個引以為榮的地方是全世界最安全的城市之一,很多外國人來到香港都這樣說。」他又慨嘆,香港人一向比較平和,「但現在好像變得愈來愈暴戾」。
湯家驊又認為,有人在立法會示威區縱火,難以相信他們是「玩?」,強調縱火與綁架、謀殺和強姦均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都是終身監禁,呼籲市民「千萬不要玩」。
根據本港法例,今次事件可以適用於三條罪行,除了視作「縱火」,也可被控以《刑事罪行條例》第53條中「導致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兩條罪行的最高刑罰皆為判處終身監禁;若控以「刑事毀壞」,刑罰則較輕。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警方會視乎疑犯犯案動機,才決定控告什麼罪,例如若作案者證明他們只是「貪得意」而犯案,警方可能只是控告他們「刑事毀壞」,但假如他們背後的目的是為了傷害人,或者炸立法會,則警方應該考慮以《刑事罪行條例》第53條控告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