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戰敗是無條件投降有史為證/□李 恒
近年來,網絡上流傳一種說法,說1945年中國抗日戰爭和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日本並非無條件投降,而是「有條件投降」。這種說法是不符合事實的。
《波茨坦公告》規定受降條件
首先,《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書都規定了日本政府無條件投降。眾所周知,這次戰爭是國家之間的交戰,日本軍隊作為從屬於日本國家政權的一部分,是奉日本國家政權之命、以日本國家的名義、作為日本國家的代表參戰,其行為須由日本國家政權負責。同理,日本國家無條件投降的實質其實就是全體日本軍隊無條件投降,而這一行為是由日本政府「宣布」、「命令」並負責「保證」實行的(引號中均為《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書中的用語)。也正因為如此,「九一八是關東軍幹的,不是日本政府幹的」、「發動戰爭是日本軍隊的責任,不是日本政府的責任」等諸如此類的謬論才不可能成立。
第二,《波茨坦公告》的條款是同盟國接受日本投降的條件,而不是「日本投降的條件」。在戰爭中,交戰的各方都是帶?這樣那樣的目的作戰的。「無條件投降」當然是指戰敗者不能提出任何條件,而絕對不是禁止戰勝者向戰敗者提條件。《波茨坦公告》所說的「吾人之條件」,正是指同盟國單方面向日本提出的受降條件,也是同盟國之間議定的處置日本的基本原則。實際上,《開羅宣言》就已經提出過處置日本所侵略他國領土的四項條件。《波茨坦公告》不僅重申了《開羅宣言》的條件,還有新的補充,其本質也與此前克里米亞會議結束時公布的對德受降條件相同。
再者,包括美國政府在內的同盟各國政府都沒有同意日本政府提出的「不損害天皇統治大權」的附加條件。當年,日本提出「有條件的投降」請求後,美國政府內部經過討論,形成初步答覆草案,隨即向中、英、蘇三國政府徵求意見。四國首腦一致同意:「自投降之時刻起,日皇和日本政府統治國家的權力即須隸屬於(subject to)同盟國(佔領軍)最高統帥」;「日本最終的政體,根據《波茨坦公告》,將按日本人民自由表達的意願確定。」日皇雖能暫時留位,但沒人承諾將來不追究其戰爭責任。同盟國的上述兩點立場本是一個整體,是不能只說其一,不說其二的,更不應被曲解。
日對無條件投降心有不甘
日本統治集團獲悉同盟國的態度後,並沒有立即選擇投降,故戰事仍在繼續進行。直到8月15日凌晨(重慶時間),中、美、英、蘇四國政府收到日本政府無條件接受《波茨坦公告》和四國覆文的照會,經約定於是日早晨7時(重慶時間)共同向全世界宣布:日本政府已無條件投降!同年9月2日,投降書經日本和同盟國雙方全權代表簽署生效,宣告日本無條件投降法律程式完成。
日本對於無條件投降的確心有不甘。代表日本簽署投降書的重光葵曾說,關於接受《波茨坦公告》,盟軍方面認為「日本是無條件投降」,日本方面則認為《波茨坦公告》「明確地記載?是相互的義務。」一份關於麥克阿瑟作為同盟國佔領軍最高統帥的許可權的命令恰好對日本的這種狡辯予以了否定:「我們同日本的關係並不是以某種契約為基礎,而是以無條件投降為基礎。」
正是在日本實行無條件投降的基礎上,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東條英機等甲級戰犯進行了歷史性的「東京審判」。庭審之初,日方辯護律師清瀨一郎拿日本投降的性質做文章,妄圖否定法庭的合法性,但當即遭到同盟國方面的有力駁斥,審判得以繼續進行。日本無條件投降還產生了另一大歷史性成果,即當今的《日本國憲法》。這是在同盟國的必要干預下制定的一部符合民主主義潮流的憲法。它明確規定日本放棄任何戰爭,日本的政體亦由「天皇主權」君主立憲制變革為「國民主權」的議會內閣制。日本現代憲法學界的權威宮澤俊義曾就日本無條件投降的重要憲法意義進行過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