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種官須下馬五類必究責


  【大公報訊】據中新網報道,在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一個月後,中央出台的《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於28日晚公布。《規定》明確幹部「下馬」的6種渠道,將5類情形納入問責範圍,詳細列明領導幹部或被「調崗」的10種具體情形,闡明問題官員「復出」的前提條件。

  明確幹部「下馬」的6種渠道,包括因健康無法正常履職一年以上將調下。這則《規定》在第二條即明確寫道,「本規定所稱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重點是解決幹部能下問題。」

  「能上不能下,是長期制約幹部工作的難點問題,雖然近些年作了很多探索,但一直沒有有效解決,相關法規制度還是一塊短板。」談及這一《規定》,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人指出,是建立健全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制度機制的一個突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這位負責人指出,《規定》明確了幹部下的6種渠道,分別是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問責處理、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健康原因調整和違紀違法免職。對幹部因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工作及時進行職務調整,既是對黨的事業負責,也是對幹部本人負責。

  約束配偶子女不力或被免

  5類幹部新加入「問責」行列,對配偶子女約束不力者或被免。在幹部「下」的6種渠道中,這份新規還將5類情況納入官員「問責」的行列,包括「落實從嚴治黨責任不力」、「法治觀念淡薄,不依法辦事」、「抓作風建設不力」、「選人用人任人唯親、徇私舞弊」,以及「對配偶、子女教育管理不嚴」等。

  其實,對於官員的問責,中辦、國辦曾在2009年出台《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明確了對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七種情形。按照中組織相關負責人的解釋,本次在已有問責事項的基礎上新增五類情形,主要是總結了「十八大以來的實踐經驗」。

  對官員問責的方式,新規依舊延續了2009年規定中的五種方式: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十類幹部當心「烏紗帽」,違背家庭倫理道德等或被調下。這則近3000字的文件,用較大篇幅對「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的情形予以明確。《規定》解釋稱:「不適宜擔任現職,主要指幹部的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不宜在現崗位繼續任職。」

  這則《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具體情形,其中包括「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決定」、「為官不為、庸懶散拖」、「單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處於落後狀態」等十項。中組部負責人表示,概括起來主要包括政治上不守規矩、廉潔上不乾淨、工作上不作為不擔當或能力不夠、作風上不實在等。其中第八種情形引發外界關注,為「品行不端,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降職者兩年內不得提拔

  外界分析,這一條款頗具針對性,根據中紀委的通報,包括海南省原副省長冀文林、雲南省原副省長沈培平等,十八大以來落馬的省部級及以上高官中,已有數十人被直接指出「與他人通姦」。

  防範問題官員違規「復出」,被降職者兩年內不得提拔。領導幹部被「調下」之後,其仕途也並非就此定格,永不能「翻身」。對於領導幹部「調下」之後的復出甚至提拔問題,相較於以往規定,本次出台的新規有?更為詳細的明確規定。

  此前,對於幹部「調下」之後「復出」的規定,多是只針對因問責被免職的官員。按照新規,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規定幹部被組織調整影響期滿後,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