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判種禍根?員工遭欠薪\立法會議員 郭偉?

  工聯會一直以來反對政府外判公共服務。究其原因,是外判合約使管理層架床疊屋,員工薪酬被分判商瓜分;在政府員工與外判員工之間,亦引起同工不同酬現象,僱員權益幾近零保障。

  筆者上月跟進康文署轄下公共圖書館外判商欠薪事件,外判商突然單方面宣布停止運作,500名員工即時失業外,並遭欠薪及代通知金。僱主卸責,要求員工向康文署索取欠薪,但部門卻以合約條文為擋箭牌,拒絕以分判商未申領的服務金墊支予員工作為部分補償,最終員工只能透過繁複的程序,申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可見政府沒有正視「外判判出禍」的問題,更僵化地拒絕作出補救措施。事件揭示部門對外判服務商監管不力,成為欠薪事件的幫兇。對於官員曾表達的「外判服務不等如外判責任」的承諾,更是口惠而實不至。

  現時《僱傭條例》第43C條規定,建築業工人被拖欠薪金時,總承判商(俗稱「大判」)須墊支欠薪。然而近年商界為了壓縮成本,外判合約充斥於各行各業,「判上判」更使問題惡化至極。然而由於條例未有涵蓋建造業以外的行業,一般員工得不到同等的保障。外判公司一旦結業,員工追討欠薪難如登天。可恨的是,問題竟然發生在政府的外判合約之中,反映部分官員未有真心關顧員工苦況。如果七百萬市民才是老闆,政府便是不折不扣的大判,現在分判商出了問題,大判怎可逃之夭夭?「有汗出便有糧出」,是員工最天經地義的訴求,為何官員如此鐵石心腸?明明有更容易、更人性化的方法處理,卻要逼迫員工經歷漫長的法律程序。

  政府現時大約有逾五千份合約,涉及二千多億港元的金額。筆者日前在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會議中,建議政府有需要檢視《僱傭條例》第43C條的保障範圍,應擴闊到各行各業,以減省員工追討的時間。筆者並建議政府在研究修例前,應將對員工保障的條款,列明於合約之中。例如那些需要分判商開工前繳付按金的合約中,便可列明當中的金額,可用於墊支員工的欠薪及其他《僱傭條例》賦予的權益。然而官員就建議未有具體回應,筆者會將此列入工作目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