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話要說/防止出現「雙重效忠」 主要公職人員不可持有BNO\文兆基

  英國為所謂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推出特別簽證和「5+1」入籍政策之後,中國外交部於上月29日宣布,自1月31日起,不再承認BNO護照為有效旅遊證件及身份證明,特區政府亦隨即公布同樣安排。與此同時,國家主席習近平在上月以視頻方式聽取了行政長官林鄭月娥2020年的述職報告後表示:只有做到愛國者治港,中央對香港特區的全面管治權才能有效落實。

  在此情況之下,主要公職人員持有BNO算否「雙重效忠」,應否要求他們放棄BNO,便成了一個社會關注的課題。

  首先,根據基本法第44條、第55條、第61條、第71條、第90條及第101條,行政長官、行政會議成員、特區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均須由「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此一規定的立法原意,明顯是為了避免上述公職人員出現「雙重效忠」問題。

  立法會議員的情況則相對複雜。基本法第67條規定: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是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立法會議員,只是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20%。為此,《立法會條例》第37(3)條指明的12個功能界別,可由非中國籍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擔任。

  值得注意的是,基本法為何用「外國無居留權」而非「無外國國籍」,相信是因為《國籍法》第3條並不承認雙重國籍,而在一般情況下,持有外國國籍通常會同時擁有外國居留權,所以條文以「外國無居留權」限制上述公職人員持有外國國籍。然而,這又是否意味上述公職人員不得持有BNO護照或身份呢?   行政長官方面,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14(e)條早已規定:持有特區護照、《入境條例》所指的身份證明書,或回鄉證以外的其他護照或旅遊證件,即喪失獲提名為特首候選人的資格。換言之,香港現行法例不准許特首持有外國國籍和居留權之外,亦不准許其持有BNO護照。

  然而,行政會議成員、特區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還有立法會議員(12個准許非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擔任的功能界別除外),則沒規定不可持有其他國家或地區發出的護照或旅遊證件,即是可以持有BNO護照。如此便衍生一個問題:為何對於其他主要公職人員的外國國籍及居留權限制,不能跟特首一視同仁呢?

  根據英國的《1986年香港(英國國籍)令》,「英國國民(海外)」是指居於海外而沒有居英權的英國國民,而在《聯合聲明》中英雙方交換的備忘錄,中方准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以BNO護照作為旅遊證件,所以並沒硬性規定主要公職人員能否持有BNO護照及身份。

  須遞表格方算棄BNO身份

  然而,隨着英方違反《聯合聲明》,給予BNO入籍英國的特別渠道,主要公職人員持有BNO護照或身份應否視為「外國無居留權」?還是應該規定他們不可持有?另一方面,根據英國的相關法律規定,BNO亦須向英國君主效忠,不得背叛英國。在此情況之下,准許主要公職人員繼續持有BNO護照及身份,又會否存在「雙重效忠」問題呢?

  另有一點需要注意,BNO作為一種國民身份,不會因為不續領或不再持有BNO護照而喪失。是故,只有規定主要公職人員,填妥並向英國當局遞交對方印發的退出國籍表格(RN form),才能算作正式申請放棄BNO身份,解決所謂BNO護照或身份所衍生的「雙重效忠」問題,真正落實「愛國者治港」。

  時事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