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背多罪 洗黑錢最高或判14年

  3個月內再度被捕的傑斯,現面臨多項罪名,包括一項觸犯香港國安法中的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分裂國家罪、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 罪、以及一項干犯《刑事罪行條例》中的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當中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分裂國家罪一旦罪成,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洗黑錢罪則最高可判監14年及罰款500萬元。

  罰款最多500萬

  據悉,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5(1)條的規定,洗黑錢是一項罪行,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500萬元及監禁14年。

  而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港幣5,000元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