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家誠終極敗訴即返監服刑


  圖:楊家誠終極敗訴需繼續服刑

  【大公報訊】記者鄧滔報道:英冠球會伯明翰前班主楊家誠(56歲)前年因洗黑錢逾七億元,被判囚六年,楊不服定罪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經審訊後,終院於昨駁回楊的上訴並立即取消其擔保,須繼續執行餘下約四年多刑期。楊於犯人欄等候裁決時神情緊張,但聞判後表現冷靜,楊的妻子王曼酈及兒子楊梓聰聞判後,雙雙表現失落,其後二人不發一言便乘私家車離開。

  上訴人一方提出三大爭議點是,控方需否證明被告處理的財產事實是犯罪得益、洗黑錢的控罪元素是什麼,以及控罪是否有重疊問題等。

  終院昨日頒下判詞指出,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有關洗黑錢控罪,控方毋須證明楊處理的黑錢涉及的是什麼罪行。控方只需證明,楊在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代表犯罪的得益的情況下,仍處理該項財產,即可將楊入罪。終院解釋,構成「有合理理由相信」正處理的財產是犯罪的得益,即是指任何人客觀地看這些理由都會相信如是。

  刑期尚餘四年多

  就有關控罪的重疊問題,終院指出,案中每項控罪都是基於很多次銀行帳戶的入帳而提出檢控,而每項個別的存款產生關聯,成為性質類同的行為,以致大可視為相同交易或犯罪勾當的一部分。故此,終院認為具充分理由以一項控罪來歸納多項存款,並沒有違反不容許重疊的規則,因而裁定維持上訴庭對楊家誠案的裁斷,即是將963次個別的入帳,歸納為五項控罪的做法並沒有對楊造成損害。基於上述三點,終院認為裁決並無不妥,故駁回楊的上訴,維持原判。

  被告楊家誠於前年三月,被裁定五項「洗黑錢」罪成,判監六年。楊家誠其後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於本年5月31日審理,其間他獲准以700萬元現金及600萬現金人事擔保,保釋等候上訴,現時尚餘四年多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