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會爭贏華貴商場管理權


  圖:逸俊在二○一四年以逾五億元購入華貴商場及停車場大部分業權 資料圖片

  【大公報訊】記者梁康然報道:香港仔華貴?華貴商場及停車場新業主「逸俊發展有限公司」(逸俊),早前入稟要求法庭頒令,撤銷房委會對華貴商場及停車場的管理權。高院昨日頒下判詞,指逸俊決定剔除房委會管理人身份的會議,僅逸俊一方出席,加上舉行會議當日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因此裁定逸俊敗訴,兼需要向房委會支付訟費。

  逸俊需付房委會訟費

  事源於逸俊在2014年以5.18億元購入華貴商場及停車場大部分業權。至2015年11月逸俊召開「業主大會」,在只有逸俊單方面出席下,通過撤換房委會繼續擔任商場及停車場管理人。房委會拒絕接納有關「議決」,逸俊遂入稟高院,要求法庭下令撤銷房委會的管理權。

  法庭的判詞指,根據華貴商場及停車場的出售或轉讓公契,逸俊所購入的只是整個華貴綜合商業╱停車場大廈,不包括華貴社區中心、華貴庇護工場、華貴公共交通總站等設施,因此在房委會轉讓社區中心等業權前,仍然是華貴?業主之一。

  如有人要召開華貴?業主大會,房委會必須出席會議,才可令業主大會的議決產生效力。由於2015年11月的「業主大會」並無房委會代表出席,該次大會的「議決」都屬於無效。

  法庭又指,即使該次由逸俊單方面提出「議決」具效力,要終止房委會管理人身份,也需要由「業主委員會」去處理,不過得出「議決」當日,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就算逸俊單方面向房委會發出終止管理人身份通知書,也不具效力。

  法庭認為逸俊從「議決」到通知書文件等事都不具正式效力,因此裁定逸俊敗訴,需向房委會支付本案訟費。

  身兼房委會委員立法會議員郭偉強歡迎裁決,認為給予正面信息,阻止領展與已轉售商場、停車場新業主對現有地契及相關契約的衝擊。他又認為,領展近月不斷出售現有公屋商場及停車場,房委會應盡快全面檢視相關物業的地契,加強主動參與,防止業權變動令居民利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