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潤原董事長宋林獲刑14年

  【大公報訊】據人民日報報道:6月1日上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宋林貪污、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宋林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宋林利用擔任華潤創業總經理、華潤萬家董事長、華潤(集團)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74萬元。2005年至2012年,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32萬元。

  劉志庚受賄近億囚終身

  另據新華社報道: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5月31日公開宣判廣東省原副省長劉志庚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劉志庚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劉志庚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3年至2012年,劉志庚利用職務便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9817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