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通郵曾經香港中轉
圖:大陸發行兩岸「三通」紀念郵票\何德花攝
【大公報訊】記者何德花報道:1979年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告台灣同胞書》,呼籲海峽兩岸實行「三通」(通航、通郵、通商)。同年5月,國家郵政部就比照香港、澳門地區資費計算郵資,正式開辦寄台灣郵件。
「當時那個政治環境,又因是大陸單向開放寄台郵件,台灣當局對大陸郵件一律拒收,退回原址。寄台信件需由第三地轉寄。」福建省集郵協會專職秘書長宋曉文向大公報表示,直到1988年4月18日,台灣實施《對大陸通信辦法》,才同意民眾向大陸投寄信函。當年6月29日起開始辦理由台灣紅十字總會「租用」的第50000號信箱代轉信件。寄大陸的信件採取「母子封」(即大信封套下信封)方式,外為寄台北第50000號信箱附寄件人名址的信封,內為只寫大陸收件人名址、落款為「香港內詳」的信封。信函均為航空平信,經香港轉寄大陸,郵程長達10天左右。
1989年6月台灣當局通過《簡化對大陸通信辦法》。台灣民眾可直接在信封上寫大陸親友名址,並比照港澳地區資費規定貼足郵票後投寄。1993年兩岸舉行第一次「汪辜會談」後,終於實現雙向互寄掛號函件,並互辦查詢、補償業務。